交通意外致人重伤怎么判刑和没有钱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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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意外致人重伤,驾驶员的刑事责任需视具体情况判断。如果驾驶员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是因为客观环境导致无心之失,可能不构成犯罪。不过,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话,会扣押、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用来抵债。
交通意外致人重伤怎么判刑和没有钱赔偿

一、交通意外致人重伤怎么判刑和没有钱赔偿

对于因交通意外导致他人重伤所引发的刑事责任判定而言,法庭将依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考量。若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这有可能使其触犯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一般的司法判决原则,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处罚。然而,倘若驾驶员并无任何违法违规的驾驶行为,仅是由于事发时的客观环境因素所导致的无心之失,那么他很可能不会构成犯罪。然而,即使受到上述情况的影响,如果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且法院认为有必要强制执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有权依法扣押、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以资抵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意外致人死亡要坐牢吗

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且需承担主要或全责者,将面临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追诉。尤其是当行为主体能积极履行对受害者的赔偿义务时,情节轻微会予以可适度的宽大处理。在特定情形下,如无其它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犯罪人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偶发、初犯等特点,此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宣判缓期执行。在此基础上,即表明行为人无需入狱服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意外致人身亡赔偿标准75岁左右怎么算

针对造成七十五周岁及以上年龄段人士不幸离世的道路交通事故,我们主要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性赔偿项目。首先是死亡赔偿金部分,这一赔偿金额通常是以该事件所涉及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础标准,并依据该标准按照法定最高五年的惯例进行计算得出。其次,丧葬费用则依照上述地区上一年度员工平均月薪为基准,以法定最长六个月的期限进行总量结算。除此之外,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涉及到被扶养人流失抚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相关赔偿项目。若事故责任明确,那么还需考虑到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因治疗与康复所需而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等。至于最终的赔偿金额,则需要结合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才能确定。

交通意外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法庭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驾驶员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因客观环境导致无心之失,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受害人提出赔偿且法院认为必要,法院可扣押、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以资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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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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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依立法精神,对这种情况自然也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不必另行定故意伤害罪。关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有论者认为,依据世界公认的死刑配置原理,死刑只能分配给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生命的权益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只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的情形才能适用死刑,说明立法者对死刑的适用是有所选择的。据此,在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重伤的,应仅定绑架罪一罪,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未致人死亡的情形作出规定,也没有排除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以伤害的主观故意,对被害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绑架罪的同时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持该观点的论者指出,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并适用死刑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未致人死亡的绑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容在绑架罪中而适用绑架罪的刑罚,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会出现部分犯罪事实被重复评价的问题。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属于想象竞合犯,是同一行为,既构成了绑架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适用择一重罪原则进行处罚。据此,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成立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行为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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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绑架后致人重伤如何定罪 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只要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客观上采用何种手段,都只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再另行定罪,这在审判实践中已无争议。但对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讨论。 (1)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 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依立法精神,对这种情况自然也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不必另行定故意伤害罪。 关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有论者认为,依据世界公认的死刑配置原理,死刑只能分配给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生命的权益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只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的情形才能适用死刑,说明立法者对死刑的适用是有所选择的。据此,在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重伤的,应仅定绑架罪一罪,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我国1997年刑法并没有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未致人死亡的情形作出规定,也没有排除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以伤害的主观故意,对被害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绑架罪的同时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持该观点的论者指出,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并适用死刑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未致人死亡的绑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容在绑架罪中而适用绑架罪的刑罚,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会出现部分犯罪事实被重复评价的问题。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属于想象竞合犯,是同一行为,既构成了绑架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适用择一重罪原则进行处罚。据此,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成立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行为人死刑。 (4)应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视情况而论 该种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死亡的,在绑架罪加重构成的评价范围内,属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仅定绑架罪一罪,不存在另行定故意伤害罪的问题。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死的情况,刑法第239条并没有排除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或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性。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不同的阶段实施时,其性是有所不同的,因而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应当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予以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是为了控制被绑架人而实施的,仅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如果该伤害行为是发生在已经控制了被绑架人而实施的,则应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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