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取保候审没收不没收手机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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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办理诈骗犯罪案件时,对于嫌疑人申请保护令期间是否没收手机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如果手机是作案工具或者与犯罪有紧密联系,那么很可能会被没收;但如果该手机与犯罪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也不会被作为证据材料进行没收管辖权。
诈骗取保候审没收不没收手机怎么处理

一、诈骗取保候审没收不没收手机怎么处理

在涉及诈骗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对于嫌疑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期间所使用的手机是否将予以没收这一问题,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量和分析。倘若该手机被证实为犯罪行为的作案工具或与该犯罪活动存在至关重要的关联关系,那么手机很可能面临被政府相关机构没收的命运;然而,倘若该手机与犯罪案件并无直接关联,一般而言,其不会作为证据材料而遭到没收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二、诈骗取保候审行吗

该程序允许进行取保候审,但需满足以下任一特定条件方能申请:

首先是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附加刑的独立实施者;

其次是可能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女性,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给社会带来风险;

再次是在羁押期间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完结处置,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方式继续调查处理;

最后是针对累犯和犯罪集团主犯,以自残、自我伤害形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及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均不可实施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诈骗取保候审不愿意还钱怎么处理

在面临此类状况之时,首要之务便是让受害人能够向负责此案的公安部门、检察机构或是审判法院表达自身所遭遇的困境并主张属于他们的民事赔偿权益。其次,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家属在此阶段获得了保释并不意味着他们必定会得到宽大处理。相反的,一旦这些人拒绝偿还涉案欠款,那么在量刑判定时,这一行为将会成为加重惩罚程度的考量因素而备受重视。除此之外,受害人亦有权在司法程序中提出相关的附带民事诉讼,以期法庭能够判定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家属归还其所骗取的款项。在对其刑事犯罪做出最终判决的同时,法院也将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全面审查与裁决。最后,倘若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家属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受害人便可以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申请强制执行

在诈骗犯罪侦查中,嫌疑人申请保护令期间手机是否没收需要全面考量。倘若手机为作案工具或者与犯罪紧密相关,可能被没收;倘若该手机与犯罪案件并无直接关联,一般而言,其不会作为证据材料而遭到没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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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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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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