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并取得了胜诉裁决书,在裁决书正式生效之后,若对方未能依照裁决书的条款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此时,他们便可以依据相关民事程序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关于申请执行的时效性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时限通常为两年。具体而言,这两年的期限是从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的;而对于那些法律文书中规定需要分期履行的案件,则应当自每一次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至于法律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间的情况,那么就应当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有关抚养费用方面的支付事宜,通常并不遵循诉讼程序的时效性规定。这主要源于抚养费用的给付乃是源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这种义务具有延续性和持续性。在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只要未支付抚养费用这一现象仍然持续存在,那么未成年子女便享有向未履行义务的一方索要抚养费用的合法权益。然而,当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后,如若再主张成年之前的抚养费用,则原则上应自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的三年之内提起诉讼。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倘若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那么一旦超过此期限,就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的问题。
当事人胜诉后,对方不履行裁决,可依法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通常为两年。起算日依文书规定:明确期间者自期满次日计;分期履行者自每期期满次日计;未明确期间者自生效日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