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时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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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是根据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来确定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判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再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会重新计算。
刑事追诉时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刑事追诉时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刑事追诉时效的关键指标在于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法定最高刑罚。具体而言,对于法定最高刑罚未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设定为五年;而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则设定为十年;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进一步延长至十五年;

至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则设定为二十年。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则需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此外,若在追诉时效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前一次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将自新罪行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刑事追诉时效如何认定

关于普通犯罪的追诉时效计算方法,此处讨论的是那些不涉及连续与持续状态之罪行。

这类犯罪的“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开始起算。

此处提及的“犯罪之日”应当理解为是指犯罪确已构成之时,亦即行为达到刑事定罪标准的日期。

然而,由于刑法针对各类犯罪规定的构成要素存在差异,因此判定犯罪成立的准则也各不相同。

例如,对于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类型,犯罪行为实施之时便已视为其“犯罪之日”。

至于那些以危害后果为要件的犯罪案件中,只有当危害后果实际出现之日才能界定为“犯罪之日”。

接下来我们探讨的是关于连续或持续性犯罪的追诉时效计算方法。

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那么“追诉期限”则需要从这些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起算。

具体来说,若某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状态,此类情形通常被视作连续犯处理;

而若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质,则这类情况通常被称作持续犯处理。

连续犯是指最后那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而持续犯是指处于持续状态中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终止之日。

对于刑法中未明确规定如何计算惯犯追诉时效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刑法条款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惯犯与连续犯之间的关联进行推论。

同样地,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我们也应该从其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的实施之日起开始算起。《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刑事追诉时效的中断怎么理解

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追诉时效的中断环节有着其独特的含义。这所谓的“中断”,即是在实现追诉时效的过程中,由于意外情况或特定的因素导致已然过去的时效阶段变得毫无效力,从而使整个追诉时效的起始点重新设定。

这样的法定事由,其涵盖范围广泛,大致囊括以下几个方面:犯罪者再度触犯其他新的罪行、犯罪者试图逃脱侦查与审判的监管、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提出控诉,然而司法机关却未能予以立案处理等。

如此设置刑事追诉时效中断的主要意图,就是为保护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确保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都能得到及时的揭露与追究,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公正性。举例来说,假如甲某在行使追诉时效期间再次犯下新的罪行,原先对他所涉旧罪的追诉时效便会因此而被“中断”,并从其犯新罪的那一天起重新开始计算追诉时效。这种做法的初衷在于防止任何犯罪者企图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为了保障我们社会的安定和谐。

实际上,如何准确地判断与应用追诉时效的中断现象,还需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加以明晰。

刑事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刑设定:五年刑以下五年时效,五至十年刑十年时效,十年以上十五年时效,无期或死刑二十年时效。超二十年需最高检核准。时效内再犯罪,前罪时效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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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待定制度赋予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本人以追认权,保障了其单方利益,但其直接结果是追认权人始终掌握主动权,可在行为对其有利时主张有效,不利时则主张无效,使得合同效力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交易相对人产生不测之危害,给交易安全造成悬空动荡。为了强化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各国对追认制度的适用都进行了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的催告权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在知道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下,得确定一定期间,催告权利人进行追认,以尽快确定合同的效力,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第47、48条的规定,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追认是法律行为,故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对行为人或其相对人发生效力。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决定着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所以,确定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对追认行为的生效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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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期限是多久《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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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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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因而,对第三人或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视为追认。就具体方式而言,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一般说来,被代理人应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追认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为作为(特定行为)和(默示),追认在运用默示方式时应当以积极的、肯定的行为,即可以通过本人“作为”推定其真实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还行为人已取得的财产,或者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财产而事后被代理人却接受了所得款。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追认,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规定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是沉默而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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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力待定合同追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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