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入罪数额认定标准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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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犯罪金额的判定分为基本标准和特定标准。基本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的,经济发达地区的起点较高,不发达地区则较低。特定标准则不考虑金额大小,只要涉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情形,就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入罪数额认定标准有几种

一、盗窃罪入罪数额认定标准有几种

对盗窃罪的犯罪金额的判定,一般的确认标准包括了基本标准和特定标准。对于基本标准的执行,因地域性而异,这主要是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例如,在经济繁荣昌盛的地区,较高的起点数值可能被定义为较大;反之,如果该地的经济并不发达,起始数值就有可能相应降低。

至于特定标准,无论盗窃行为涉及的数量有多么微小,只要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条件,均可视为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入罪的三个条件是

(1)财物范围:本罪所指的财物包含了实体物质如商品及无形资产,同时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以及违禁物品,但须注意,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件,不适用本罪定罪量刑。此外,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存在着五种特殊情况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①盗窃金融机构用于支付结算的各类银行卡,并进行实际操控的;②盗窃用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以用来为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其它专用发票的;③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提供给他人出售、租赁、自行使用或是转让等以谋求经济利益的行为),擅自连接他人电信通讯线路、截获复制他人通信编码标识又或者明知道是上述未经许可擅自链接或复制而来的电信设备、设施却依旧使用的行为;④将电信电话卡非法充值后再行使用,导致电信资费价值损失达到较大级别的;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与密码进行网上操作,从而引发他人电信资费损失达到较大级別的;⑥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拆启、隐瞒、损毁邮寄包裹及电子邮件和电报信息,进而悄悄获取财务的行为,同样应被认定为盗窃罪行为,并予以从重惩处;⑦利用计算机病毒手段来实施盗窃财务的行为,亦被列入盗窃罪的范畴之内。(2)他人占有原则:盗窃罪的处罚对象必须是他人所实际占据的财物,如果是本人直接或间接占据他人财物,那么则难以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罪入罪金额认定标准是多少

在中国境内,根据各个地域经济发展程度的区别,对于盗窃罪的认定门槛也呈现出相应的差异性。通常而言,在经济繁荣的地区,涉案金额标准相对较高,有可能达到2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档次;然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区域,入罪标准则可能设定在1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即在两年之内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情况,无论其涉案金额大小如何,都将被视为构成盗窃罪。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关于具体的入罪金额标准,应当以当地司法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若您面临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且详尽的法律建议。

盗窃罪犯罪金额的判定分基本与特定标准。基本标准因地域经济差异而异,经济发达地区起点较高,不发达地区则较低。特定标准则不论金额大小,只要涉及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或扒窃等情形,即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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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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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
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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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少,数额少的罪怎么量刑,盗窃罪数量少,数额多的罪量刑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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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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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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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是多少?
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是至少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公私财物,但是具体各地区的入罪数额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这是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的解释中明确说明了的,对于盗窃财物的价值在500元至两千元以上的行为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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