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偿还事宜作出规定时,通常会涉及到对债务的期限设定。
根据协议内容,双方应明确设定清偿债务的确切日期及方式。若在此方面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提出债务履行请求,但需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以备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补偿款未付清可以过户吗
关于在离婚协议书上,对于那些尚未支付完全部补偿款项的情况下,能否实现房产以及其他相关资产的过户事宜,这取决于实际情形的具体情况。
通常而言,如果离婚协议书明确地将全额支付补偿款项设定为过户行为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那么在补偿款项尚未结清之际,实现过户往往变得不太可能。
然而,倘若在这份协议书之中并没有就此事项进行明确的约束规定,同时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允许过户行为的进行,亦或是由法院作出了支持过户的裁决,那么这样的过户行为便有可能得到顺利实施。
从法律层面来看,过户行为实际上代表着产权的转移,因此,如果补偿款项被视为产权转移的一种代价或前提条件,那么在其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很可能会引发各种纷争。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首先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书中的各项条款和具体约定,如若发现存在任何争议,您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从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离婚协议中,债务偿还需明确期限与方式,确保双方知晓具体清偿日期及如何偿还。未详尽约定或约定模糊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需给予合理准备期,以保障债务顺利解决,避免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