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同居生活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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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对于“同居”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要是涉及到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原则来处理。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共有财产,会按照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合理分配;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也会参照婚生子女的相关法规,父母双方都需要承担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责任。
民法典中的同居生活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中的同居生活有什么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同居”行为,并未做详细且具体的阐述性规定。

然而,若在随后面临涉及财产分配及子女抚育等诸多现实问题时,会依据诸多实际环境与相关法律原则予以妥善处置。通常而言,如若二人在同居关系存续期内存在共有财富,则会根据双方各自所做出的贡献以及其他各类相关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再者,倘若出现非婚生子女的情形,则抚养事项将依照与已婚子女类似的法规进行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作为孩子的父母均享有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以及给予保护的基本权益与应尽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深度解析:

民事诉讼有效期限设定为三年。

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民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寻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有效期限应为截至三年时间。

但若法律另有规定,则按照此特别规定实施。

诉讼期限的开始自权利人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自身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及义务方存在之日算起。

然而,当民事权利在被侵犯之后超逾二十年时,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如有个别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能会批准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而进行诉讼期限延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设为三年。

若另有法律规定,则依照该特别规定执行。

诉讼期限的开始自权利人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自身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及义务方存在之日算起。

然而,当民事权利在被侵犯之后超逾二十年时,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如有个别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能会批准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而进行诉讼期限延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法典中的欠账怎样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贷关系即构成合同所导致的债务责任。在此前提下,债权人有权依照合约规定,责令债务人积极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然而,如果债务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采取相应法律手段来追回其存放在债务人处的款项。在执行此步骤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首先,务必妥善保存与借款事项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例如借据、合同等;其次,要确保掌握债务人的详细个人信息,以便后续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请务必留意诉讼时效的限制,通常情况下,此类诉讼的有效期为三年。若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债权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具体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情况也会有所差异。对于面临欠账问题的人士来说,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得更为精准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民法典》对“同居”无具体规定,但涉及财产分配、子女抚育等问题时,将据实际情况及法律原则处理。同居期间共有财产按贡献等因素合理分配;非婚子女抚养参照婚生子女法规,父母均负抚养、教育、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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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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