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主体为债权人自身。在特定情况下,若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其到期债务,且此举对债权人的权益构成实质性损害,则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特许向法院申请,在自己的代理范围内替代债务人行使相应的债权权利。同样地,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亦为债权人。在特定的业务交易中,如债务人实施了导致其资产减少的行为,危及到了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权益,此时债权人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什么
代位权乃是因债务人为履行其应尽义务而行使其已到期债权时表现出迟缓或疏忽,致使债权人承担不必要损失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在校正其自身权益之后,以自己之名义替代债务入行使该项债权。
与此同时,撤销权亦常被人们尊称为否认权。
在破产财产的管理事务中,对于清算人在破产后宣告前之特定期间内所做出的,可能会损害广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清算人有权依法否认其实施效果,并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撤销,恢复原貌,以及追讨已转让的财产等权力。《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项,即:1. 债权人所享有的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到期;2. 债务人应当积极地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但却未能这样做,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实现;3. 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性质,也就是说,该债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
而撤销权的构成要素则可细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 债务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显著减少其负有清偿义务的财产,例如主动放弃对第三方的债权或者将其名下的资产以无偿方式进行转让等等;2. 上述行为直接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3.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依法设立并生效之后;4. 债权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之内及时行使撤销权。
这两种权利的设定,旨在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手段减少其应承担的财产责任或者逃避债务。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事宜。
代位权由债权人行使,当债务人怠于偿债致债权人受损时,债权人可依法申请代位追偿。撤销权亦然,若债务人在交易中减损资产,危及债权,债权人可依法撤销相关行为,维护自身权益。两者均旨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