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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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处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法庭不会轻易地听从他们的意愿。法庭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父母的抚养能力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以确保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如果双方都不适合抚养孩子,法庭可能会寻求其他家庭成员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协助,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而且对孩子也不利,因为父母对子女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
离婚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理

一、离婚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理

在涉及离婚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倘若夫妻双方都表示无意继续享有孩子的监护抚养权,那么法庭通常并不会盲从地顺应其意,而是会进行深入细致的多方考量,包括孩子的实际年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家庭环境等诸多因素,以确保最终的判决结果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权益。若经审理发现,父母双方确实均无法胜任孩子的抚养职责,法庭或许会转而寻求其他家庭成员或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援助,以保证孩子能得到妥善安置。

然而,此种情形实属罕见,并且将给孩子的身心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双方都要抚养权怎么办呢

在离婚案中,若夫妇双方均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首先,建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倘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便有必要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了。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以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作出裁决。

为了实现最大化地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您可以收集并整理如下类型的证据资料:

第一类,有关双方基础条件的证据。

尽管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例如工资收入、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距通常不会过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任何差距。

举个例子,监护方的道德素质和思想观念,不仅直接关系到其子女未来的身心发展,更可能成为影响其能否顺利取得抚养权的关键因素。

因此,针对此类证据的取得,无疑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类,关于双方祖辈基本条件的证据。

孩子曾经生活过的环境以及长期陪伴他们成长的祖父母的意见与健康状况,这些元素无疑也会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获得这种证据的支持对于您激烈的争夺战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类,关于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的涉及孩子抚养权的处理原则,始终都是围绕着孩子的健康成长展开的。

假如双方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其中某一方与学校距离相对较近或者所在地区的社区趋于成熟完善,这样在孩子上学或者日常生活方面更加便利,那么毫无疑问,其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机会也就更为突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离婚双方都抢抚养权吗

在涉及婚姻破裂的事例之中,夫妇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类审理过程中,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关键要素包括了子女的年纪、父母双方的养育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的优劣,此外,也会充分尊重子女的主观意愿。原则上讲,两岁以下的儿童应当优先选择由亲生母亲进行抚养照料,但若母亲存有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特定情形,则需另当别论。而介乎两岁至八岁之间的幼儿,法院将根据双方法律主体的经济负担力度、住所条件、教育经历、有无不良嗜好等各方面因素,结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出发,做出妥善安排。然而,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的个人意愿已被视为确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指标。倘若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差无几,且皆竭尽全力地争取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趋向于维护子女原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若某一方存在显而易见的不宜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例如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恶劣行为习惯,亦或资产极为匮乏难以满足子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那么该方获取抚养权资格的概率将会有所削减。

处理离婚时,若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法庭不会轻率依从,会综合考虑孩子年龄、父母抚养能力及家庭环境等,保障孩子健康成长。若双方均不宜抚养,法庭或寻求其他家庭成员、社会福利机构协助,但此情况少见且对孩子不利,因父母对子女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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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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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人民法院会尊重父母的一致意见。假如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就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判决了。当然,两周岁以下的,双方也可协商抚养权的归属,如果确实没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人民法院也会准许双方协商的意见。
人民法院判决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而子女随另一方生活,对其成长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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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十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当然让孩子作这样非此即彼的选择未免有些残酷的。

三、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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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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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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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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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而子女随另一方生活,对其成长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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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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