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出对债权人所负义务进行义务履行的合意,例如通过签署新的还款协议等方式,将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效果。这一点可以理解为,由于债务人的这种明确表达意愿的行为,可能预示其有意愿并且有能力去承受或履行该项债务,换句就是债权人有了合理的依据来相信其自身的权益有望得以实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被视为从新开始计算。在债主向债务方发出关于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如催款函)或者亲自登门进行追讨的情况下,同样具有让诉讼时效暂停计算的效力。这个过程可以明显促使债务人认识到其必须面对的债务问题,从而引发其重新关注和考虑如何实现还款义务。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债务人已经在先前表达过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愿,但如果之后又出现了反悔的情况,那么并不能简单地认为诉讼时效就此不再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有哪些后果
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原有的诉权将会随之消灭,然而自然权利仍然保留它原本的合法性质不变。
在此情况下,权利人虽然失去了通过司法机构向义务人主张和追讨自然权利的法律途径,但他们仍旧有权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行使它们,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或干涉。
与此同时,对债务承担者来说,他们此刻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保护。
所谓“诉讼时效”,其实是说当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后,相关权利持有人在法定有效期内未行使其权利的一种特殊法律现象。
当这个有效期间达到截止日期的那一刻起,作为债务负债方的一方将能够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来对抗权利主张者的法律行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必须起诉或仲裁吗
在民事诉讼时效的实施过程中,因某些特定事件的出现导致已持续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面失效,并开始新的计算周期,这一现象被称为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文,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种情形,即债权人向债务人明确提出履行支付请求;第二种情形,则为债务人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其债务;第三种情形,即债权人主动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最后一种情形,则是与前述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特殊情况。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仅仅局限于通过起诉或仲裁来实现,还有其他法定的方式方法。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可能会受到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约束,具体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债务人书面或口头同意履行债务(如签新还款协议),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表明其有意愿和能力偿债,债权人权益有望。同样,债主书面通知或亲自追讨也暂停时效,促债务人正视债务。但债务人反悔不意味着时效不中断,需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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