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的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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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欺诈后,即便诉讼时效已过,受害者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不过存在败诉的风险。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审查时效问题,除非侵权方提出抗辩。如果没有合法的中止、中断时效的事由,法院通常会判决原告败诉。不过,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协商等途径来解决纠纷。
民事欺诈的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一、民事欺诈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在发生民事欺诈行为后,即便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受害者仍然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然而,他们将面临可能败诉的风险。若侵权方并未对此种情况展开有效的辩护,要求法院裁定诉讼时效已经过时,那么法院并不会主动介入并审查该事项。但是,如果侵权方坚持提出时效抗辩,并且经过调查核实,确实没有发现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的合法原因,那么法院将会作出不利于原告人的裁判,即驳回其诉讼请求。尽管如此,即便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双方当事人还有机会通过自愿协商等方式来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欺诈的认定和处理是什么

若有一方当事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迫使另一方在未能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且并非基于自愿的前提下做出了决定或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应被判定为欺诈性动作,且这类欺诈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应当予以否认。

在此种情境下,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以对欺诈结果进行撤销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涉及到民事欺诈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将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首先,作为欺诈行为的实施者,当事人必须负起返还财产的责任,也就是将通过欺诈手段非法获取的财物归还给被欺诈的受害人

如果因为欺诈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么欺诈者除了要履行返还义务之外,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其中既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涵盖了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法规则中,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受害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由欺诈行为所缔结的合同。

除此之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欺诈行为的当事人施加民事制裁措施,如罚款等。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欺诈行为本身的性质、欺诈者的主观故意、受害人是否存在误解以及欺诈行为与受害人做出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

民事欺诈后,虽诉讼时效已过,受害者仍可起诉,但面临败诉风险。法院不主动审时效,除非侵权方抗辩。若无合法中止、中断时效事由,法院将判原告败诉。但双方仍可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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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是欺诈合同,也是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怎么算呢?
(1)合同请求权系附条件、附期限的,应从停止条件成就,始期到来时起算。
(2)如合同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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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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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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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发现我被骗了,现在我想加那个人起诉,所以我想问一下有关。合同欺诈民事诉讼状范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原告: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所:-------_______--__市______ 区_____ 路_____ 号。
被告: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所:-------_______--__市______ 区_____ 路_____ 号。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________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的《____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________元的______、______及______等设备。
《____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____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________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______元。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被告
_________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计划》,内容为“经过双方详细核对,由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欠_________公司的货款为________元,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计划如下的还款计划,所有货款元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前全部付清,分别为每月还款____________元,”,可是,在《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______元货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________元。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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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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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都同意的,而且没有任何的不自愿然后这个合同才会成立的,要是合同中存在了欺诈的成分那么就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了,也就不用进行诉讼。下面通过你提出的合同内容欺诈诉讼时效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欺诈签订合同的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因其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要对无效合同利益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救济,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救济。因此,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体现在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和确认合同无效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两个方面。
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此,笔者存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
1,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
(1)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实状态的权利的存续期间。而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却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因此,诉讼时效与合同无效确认时间限制的价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实现后者所要达到的目的。
(2)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请求权,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权不属债权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3)由于诉讼时效期间2年过于短暂,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无效合同2年后就会变为有效,由违法变为合法。这种后果的出现与无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2、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确认无效之前,当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状况与事实状态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确认合同无效,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既存经济秩序随时有可能被破坏,交易安全无法保障,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也与稳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就是我现在才知道我当初的合同是有漏洞的,于是想了解下这个民事诉讼状合同欺诈范文怎么办?
[律师回复]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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