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被判多久不追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诈骗罪,若定罪量刑的最高刑罚不足五年有期徒刑,则被害人无权在超过五年后对犯罪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指控;而对于最高刑期在五年至十年之间的诈骗案件,受害人也只能在超过十年后才有权放弃追究责任;对于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的诈骗案件,受害人需在超过十五年后才能放弃追究责任;
至于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诈骗案件,受害人则需要在超过二十年后才能放弃追究责任。
然而,如果在超过二十年后,受害人仍然坚持认为有必要继续追究犯罪者的责任,那么他们就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该机构进行最终的裁决和决定是否启动追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诈骗罪被判10年能假释吗?
判以刑事诈骗罪行的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十年刑罚能否得到假释,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假释运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假释的应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必要条件:
首先,罪犯必须是被判定负有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之责任的犯罪者;
其次,司法实践中,被判定有期徒刑的罪犯需服满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而被判有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时间应在十三年以上,并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批准才能获得假释机会;
再次,罪犯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积极接受教化改造,并且真实地显示出自身的悔意和转变,不会再存在危害社会安全的可能性;
最后,对于那些已经构成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制度。
在此基础上,对于被处以终身监禁的重刑罪犯,即使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决过程中,也应明确宣告终身监禁,不得再予以减刑或实施假释。
由此可见,如果罪犯完全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和要求,便有可能取得假释资格,反之则不允许。《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诈骗罪被判十年,能减刑几年
对于减刑幅度的设定,主要依据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及进步程度。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犯人,如能恪守监狱管理规范,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并取得良好效果,或者展现出对错误行为的深刻反省和悔过之意,甚至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对于有悔改表现的犯人,每次减刑的幅度通常不会超过一年有期徒刑;而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人,每次减刑的幅度则一般不会超过两年有期徒刑。然而,实际能够获得的减刑期限还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例如罪犯的认罪态度、劳动表现以及遵守监规情况等等。此外,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无论是判处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的罪犯,都必须保证其剩余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法律规定:诈骗罪量刑不同,被害人追诉时效各异。轻罪五年内有效,中罪十年后可放弃,重罪十五年后方得免责;无期或死刑需待二十年。若二十年后仍欲追诉,须向最高检申请裁定是否重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