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过多久失效
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其具体的规定是依据所涉及罪行的法定最高刑而定。若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则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五年便无需再进行追诉;若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则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满十年便无需再进行追诉;若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则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满十五年便无需再进行追诉;若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下,则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二十年便无需再进行追诉。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案进行追诉的,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之后,若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上述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若未取得立案许可,那么即便是超过了刑事诉讼时效亦无法提起诉讼;
然而,若已成功立案,那么仍然具备起诉的权利。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范,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解除案件之日起,凡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均不在追诉期限之内受到限制。
关于刑事诉讼时效的期限规定如下:
刑罚根据其最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最低刑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效期限为5年;
中级刑罚(5到10年有期徒刑)的,时效期限为10年;
较高级的刑罚(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时效期限为15年;
以及最高级别的刑罚(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时效期限则定为20年。
如在经过20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追究犯罪责任人罪责的话,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及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还有案底吗
起诉时效,系依循法规所设定,换言之,正是针对涉嫌犯罪分子进行法律问责之实效时限。若某刑事事例已逾越此一有效时限,则通常表明将不再对此类罪犯追求刑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并无可能因被判定有罪而留下不良记录。案底主要指向为个人以往从事违法活动或犯罪行为的记录,既然已超过起诉时效,则不涉及判决的法律效力,自然也便无法形成所谓的案底。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倘若事例本身早已启动立案程序,抑或是具备不受时效约束的法定情节,即使过了一段时间,仍有可能面临再度问责与定罪的风险,进而导致案底的形成。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依罪行最高刑而定:不满五年刑的五年后不再追诉;五至十年刑的十年后止;十年以上刑的十五年后止;无期或死刑的二十年后止,但可申请延长。立案后逃避侦查的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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