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的抚养费给到几岁结束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需支付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然而若子女已经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依靠自身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能够保持在该地区一般居民生活水准之内,则其父母可考虑不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孩子的抚养权应当怎样变更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问题,我们提供以下两种途径供您选择:
首先,在离婚之后,父母双方有权利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从而对子女抚养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
其次,当离婚之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益:
(1)作为子女共同生活方,由于遭受严重疾病或因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2)作为子女共同生活方,由于不尽抚养义务或涉及到虐待子女等不良行为,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者;
(3)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若明确表现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意愿,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如有其他充分的合法原因导致抚养权变更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抢孩子的一方开庭法院会怎么判
判定这一问题需综合考量诸多因素。首要考虑的便是抢夺孩子的具体情境与动机所在。譬如,若系在离婚纷争过程中,某一方无视另一方意见径自强行抢走孩子,法院将在充分权衡并考虑到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诚意、孩子(倘若已经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个人意愿、双方的道德品质、经济收入水平以及家庭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后作出裁决。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所秉持的原则乃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为核心”。然而,若抢夺孩子的一方行为过于激烈,有可能被视为对孩子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进而降低其获取抚养权的机会。然而,即便如此,若该一方在其他抚养条件方面表现出显著优越性,亦未必会丧失争取抚养权的权利。总的来说,最终的判决结论皆源于全方位的审查与权衡。
依据我国法律,未成年人抚养费用原则上需支付至18岁。但特殊情况下,若子女年满16周岁且未满18岁,能自给自足,即通过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其父母可视情况停止直接抚养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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