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已经逮捕了检察院要退侦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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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可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出具《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详细说明退回原因和需要补充的内容,同时附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为两次。补充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需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帮信罪已经逮捕了检察院要退侦程序是怎样的

一、帮信罪已经逮捕了检察院要退侦程序是怎样的

若检察院认为案件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便可能采取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这一举措。此时,检察院应制作书面文件——《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予以明确说明退回补充侦查的具体原因以及需进行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

同时,该决定书还需附上相关案卷材料,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准确理解并执行补充侦查工作。公安机关有责任严格遵循检察院的指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且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待补充侦查工作全部结束之后,公安机关需再次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帮信罪已经取保候审了还有必要请律师

确实是十分必要的。

毫无疑问,当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遭到刑事拘留时,家属若能尽早聘请律师将会带来更多益处。

最佳建议是在公安机构实施刑事拘留后便立即寻求律师的协助,如此一来,律师便能够迅速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同时也可为他们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等等。

关于刑事案件中聘请律师的重要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以及代理申诉和控告事宜。

2.在代理人授权下代替申请人提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申请。

3.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须与侦查部门取得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并尽快开始研究与会见嫌疑人相关的具体事项。

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部门首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获得委托人授权的律师凭借其执业证书、律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便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了解相关案件情况的权力。

4.如拘留期限已届满且未作出批捕决定或更改强制措施,则可以考虑请求取消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变更,例如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5.若逮捕期限已达,但侦查机关仍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或更改强制措施,同样可以考虑取消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变更以便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已经批捕取保怎么判

关于帮信罪在批准逮捕之后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下,被起诉者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是对于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全面评估,这其中涵盖了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涉及的资金规模以及造成的损害程度等等。其次,被起诉人的认罪态度和是否具备自首或者立功等表现也是决定最终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在上述条件下,若犯罪情节尚属轻微,被起诉人主动表示认罪并深感悔悟,同时还积极退还赃款,那么他很有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例如管制、拘役甚至是缓刑。然而,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涉及的资金数额庞大且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即使已经获得取保候审,仍然有可能面临着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总而言之,对于此类事例的具体判决,需要综合考虑全案的证据和事实,并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检察院证据不足时,可退回案件补充侦查,并出具《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详述原因及内容,附案卷材料。公安须在1月内完成,次数限两次。补充侦查毕,公安再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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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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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可见,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分别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34条、第235条、第23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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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
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而行政拘留适用于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行政法律应予以惩戒的人,该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者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二者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
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它是针对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用的;司法拘留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活动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
(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司法拘留则是分别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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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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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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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逮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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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逮捕必要也有可能会继续相应的侦查工作,因为无逮捕必要性并不代表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但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在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相关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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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要马上执行,并且在逮捕后继续进行侦查。在相关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交给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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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有一个姐姐犯了贪污受贿罪,现在姐姐已经被公安部门给移交到检察院去了,检察院作出了侦查逮捕,受贿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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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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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案件的其他情况。案件的其他情况 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获,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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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是指未满一周岁的儿童。这样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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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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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审查批捕阶段如果不是因为存在着这些情况,犯罪嫌疑人不会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有直接面见的机会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的时候也是要审查公安机关递交上来的这些材料。可有以上类似情形出现的话,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来说,就必须要当面询问犯罪嫌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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