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阶段结束之后,倘若被判决为有期徒刑之刑罚则存在相应减刑可能性。
然而,减刑具体情况主要由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所决定,例如是否遵循监狱监管规定、积极参加再教育与改造活动、充分展现出真实悔过之心或立功表现等等。只要达到上述要求并经过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便可实现减刑。
然而请注意,减刑申请必须要通过严谨的审核及审批流程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取保候审判缓刑的条件大概是怎样来的呢
本篇文章将从专业角度为您深入剖析关于缓刑制度的相关条例。
缓刑之于原判决的刑期并非完全的免除,而是在若干特定条件下,可以暂不执行。
为了确保缓刑得以正当实施,法律规定了如下两个必要且充分的要素:
(1)犯罪主体须为除了累犯之外,所有被法院依法判决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之所以排除累犯,乃系因为此类罪犯往往在首次犯罪后不久再次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威胁及危害性相对较高,而对于那些只被判处在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有限,个人人身危险性也较低。
缓刑对此类罪犯的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适用缓刑的罪犯应当保证不再危害社会。
罪犯是否再度危害社会,除了源于《刑法》本身所带来的警示与教育的影响外,更重要的因素在于犯罪分子本身对自己所犯重罪的认罪态度、悔过心理以及犯罪情节等方面。
若犯罪分子无法正确认识到自身的过错,缺乏悔悟表现,势必会重蹈覆辙,危害社会。
即便其初次犯罪时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如若犯罪方式极其残忍,就不宜适用缓刑,因为他们依然存在再次危害社会的风险。
要确保缓刑的正确运用,以上述两项条件缺一不可,务必同时满足方可施以缓刑。
通常情况下,在采取保护措施等待审判期间的被告人,被判缓刑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但最后的判定仍然需依照具体案情来综合考虑。《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取保候审是不是公安还在查
取保候审乃一项重要之刑事强制措施,设若处于此期限内,公安部门通常将持续调查该案情。然而需要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事件的调查由此宣告终止,而仅仅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特定条件,例如预计将处以管制,拘役或自主并用附加刑;抑或是谙熟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施取保候审亦无损其社会风险等等。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之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应规范,例如未经执行机构核准不得离开自身所在的城市、县份,倘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基于侦查进度与证据收集现状,公安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事件之后续处置策略。
取保候审结束后,若判有期徒刑,存在减刑可能。减刑依据罪犯服刑表现,如遵守监规、参与再教育改造、真诚悔罪或立功。符合条件并经法定程序,可获减刑。但减刑申请须经严格审核批准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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