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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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该罪名的立案条件包括:通过职务便利,股东挪用公司资金超三个月未还,金额达1至3万元;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金额达1至3万元;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用于非法活动,金额达0.5至2万元。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况,股东就可能面临刑事诉讼。
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罪的立案先决条件,往往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行为人利用其作为某个特定公司成员所享有的职权,将本应属于公司所有的金额在10,000元人民币到3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资金擅自挪为私用并逾期长达三个月以上仍未归还,这是第一种情况;

其次,该行为人同样利用其作为公司成员的身份,将本应属于公司所有的金额在10,000元人民币到3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资金擅自挪为私用,但却将这些资金用于个人盈利性活动,这是第二种情况;

最后,该行为人利用其作为公司成员的身份,将本应属于公司所有的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到2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资金擅自挪为私用,但却将这些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是第三种情况。若股东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她就有可能面临刑事诉讼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股东挪用公款的定罪量刑是什么

关于成员滥用公司公款及相应罪犯的认定与惩罚措施如下:

在涉及贪污行为方面,当所涉财产金额庞大且所占时间超过了三个月,或者尽管未达到三个月期限,但该成员仍然将其投入不法盈利活动或者违法行为中时,将面临三到五年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相应的拘役处罚;

而当涉及挪用行为时,则需要具体分析如下情况:

首先,如果移用的资金额特别大并且未归还,那么将会受到的惩罚包括三年至十年内的有期徒刑;

其次,如果仅仅是金额较高但尚未归还,亦将面临相同的惩罚;

最后,如果涉嫌使用挪用的本单位资金从事非法活动时,同样也会被判处相似的惩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股东挪用公款8万怎么判

针对涉及挪用公款犯罪之行为,其主要涉案人员往往为担任公职的国家公务人员。然而,若某公司股东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八万元,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关于此种情形下的量刑标准,必须全面考察挪用资金的数量、用途、占用时限及是否退还等多重因素。以本案为例,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共达八万元,已构成了刑法中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如因个人私欲或类似于借贷等其他目的,将这笔款项用作营利性商业活动或是占用期超过了三个月却仍未偿还,那么该当事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制裁。但是,倘若在案发之前,这笔款项已经得到了及时的归还,那么在量刑方面将会得到相应的减轻处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必须交由具有审判权的法院依据每一起事例的具体情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裁决确定。

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罪的立案条件包括:利用职务便利,挪用1-3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超三月未还;挪用1-3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挪用0.5-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符合任一情形,股东或面临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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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挪用资金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份公司股东挪用资金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正确认定挪用资金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罪与非罪
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的性质。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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