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还的诉讼时效能变更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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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拖欠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这三年里,债权人要向债务人追债,不然过了三年,法律就不保护了。但是,这三年不是死的,如果债权人在这三年里有向债务人要过钱,或者债务人自己承认要还钱,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止,从中止的那一天起,再重新计算三年。这可不是时效变更,只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调整机制。所以,债权人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三年的时效期内要及时追债,要是有中止的情况,也要及时重新计算时效。这样才能让法律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欠款不还的诉讼时效能变更吗

一、欠款不还的诉讼时效能变更吗

对于拖欠债务不予偿还的案件,诉讼时效的设定原则上不能任意变更。诉讼时效乃由法律明文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法定期限。通常情形之下,普遍适用于各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如能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则诉讼时效将立即中止并进行重新计算。

然而,此举并非对诉讼时效的实质性变更,仅是依据法律规定所引发的时效计算方式的调整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欠款不还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拖欠债务是公民之间存在的一种民事行为,按照相关法规,此类诉讼的法律时效定为3年,起算时间则是从债务双方约定的偿还日期开始衡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限从当事人知晓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受损及对应责任方的那一日肇始计算。然而,在权益实际受损之日起超出20年后,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但若出现特别情况,则可由权益者提出申请,经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批准后适当扩充诉讼时效的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欠款不还的官司容易判决吗

涉及拖欠款项未予偿还的诉讼事件,其判决的结果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相关证据是否充足且具有说服力,例如是否具备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等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发生过的文件资料。其次,被告方的偿债能力及其对待债务问题的态度同样会对最终判决产生重要影响。若证据确凿无懈可击,事实脉络清晰明了,法律关系明确无误,那么该类诉讼事件在胜诉的可能性上便相对较大。然而,倘若存在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之处,或者被告方提出诸如已经还款、借款行为无效等合理的抗辩理由,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有可能发生恶化。此外,诉讼程序自身亦需耗费相当长的时间以及人、物等资源投入其中。总的来说,对于拖欠款项未予偿还的诉讼事件,其判决难度无法轻易地用一种方式来概括性评价,必须通过全面考虑各种复杂因素后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债务拖欠案件诉讼时效原则上法定不变,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通常为三年。债权人在此期内主张债权,时效中止并重启计算,但这非时效变更,仅为法律规定的时效计算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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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变更合同诉讼时效
可变更合同诉讼时效适用于除斥期间1年。
《民通意见》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最新的《合同法解释二》当中明确将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区别为撤销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和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因为法定的变更权也为形成权。
二、不同合同纠纷的适用诉讼时效
(一)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较为直接的法律问题,一般都规定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国际买卖合同时效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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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跟他的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存在一定的问题打算提起诉讼,合同已经签了三年了。问一下合同变更权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可变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权的期间是1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说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二、可变更或者撤销得合同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种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错误认识,由于错误认识产生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为欺诈行为的,视同相对人本人之欺诈
3、撤消权: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时,仅受害方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有撤消权。性质为形成权,除斥期间一年,(民通意见字行为成立起,合同法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自己确认。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的,可变更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可酌情变更或撤消、消灭:过期/明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
可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吗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变更条件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5、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可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问题解答如下,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5、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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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所以说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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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种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错误认识,由于错误认识产生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为欺诈行为的,视同相对人本人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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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说他们公司的资金合同出麻烦了,所以就想问问你们合同变更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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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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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想把我的合同进行诉讼,但是我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做,所以想问一下有关变更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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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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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丈夫厉害了,我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我想咨询一下离婚后诉讼变更抚养权如何变更?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2、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上文是关于离婚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吗,如何变更抚养权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多数离婚的夫妻双方都是爱孩子的,变更抚养权也是多数出于爱,因此,在另一方不同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起诉变更,可以请个律师协助收集一些有利的证据,这样更能够胜诉。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诉讼时效是1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诉讼时效是1年吗
是。可变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权的期间是1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说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二、可变更或者撤销得合同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种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错误认识,由于错误认识产生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为欺诈行为的,视同相对人本人之欺诈
3、撤消权: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时,仅受害方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有撤消权。性质为形成权,除斥期间一年,(民通意见字行为成立起,合同法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必须由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自己确认。请求,仲裁机构变更的,可变更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可酌情变更或撤消、消灭:过期/明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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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变更诉讼时效是多久,合同变更纠纷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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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您好,我朋友现在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现在需要变更了,变更合同价款诉讼时效是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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