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律师费由谁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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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律师费,一般由聘请方独自承担。但如果双方有协议约定,或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由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那就另当别论了。通常来说,离婚诉讼的律师成本主要还是由原告个人承担。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律师费由谁承担责任

一、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律师费由谁承担责任

当涉及到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时,依照常规的情况,律师费用通常由聘请该律师服务的那一方来独自承担。

然而,假设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关于律师费用的分担问题,或者经过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后,认为应由对方承受部分或全额律师费,这种可能性也是确实存在的。但是,就普通离婚案件而言,聘请律师的相关成本仍然主要由原告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具体怎么处理

尊敬的广大民众,我国对于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计算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如若父母一方或双方不肯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责任,那么此类儿女便有权向法庭提出要求支付抚养费诉讼请求,而这种诉求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与支持。鉴于大众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有关抚养费问题及其关注程度,本文将对此进行详尽论述并作出以下几点核心提示:(一)在整个抚养费问题中,实质性的抚养费内容究竟涵盖了哪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的权威解读,子女的抚养费实际上囊括了孩子成长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以及必要的医疗费用等多项开支。(二)法官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究竟会根据哪些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抚养费金额呢?在这一环节中,法官会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关键的决定性因素:即孩子实际需求、双亲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总体生活水平。(三)最后一个问题即是关于抚养费具体数额确定的方式。依照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支付:1.对于有稳定收入的父母而言,他们所需要支付的抚养费通常可以按其月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计算;如果同时要承担两个或者更多子女的抚养费,则相应比例还要适度提升,但一般来说最高不应该超出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至于没有固定收入的父母,他们的抚养费数额则需要依据上年度的总收入或当地同业平均收入的状况,借鉴上述方法进行确定。3.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度提高或降低上述选定的比例。而抚养费的给付主要是为了确保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但是同样也要注重考虑到双亲的家庭实际以及各自的经济状况,因此,具体的抚养费支付方式往往会优先采用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只有当双方协商无果时,才交由法院依职权判断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协议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

在进行协议离婚协商过程中,孩子抚养问题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核心要素展开:首要关注的无疑是非抚养权的归宿,这一点需要综合考量到孩子的年龄大小、个人意愿、夫妻双方的养育能力及物质条件等等。特别是对于年满两周岁以内的幼儿,他们的抚养义务通常会由母亲来承担;而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具备自主意识的孩子,家长们应该尊重其自己的意愿。其次便是抚养费用的设定,包括数额多少、支付途径以及时间跨度的具体安排等等。抚养费用的数额主要依赖于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做综合的判定。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便是探望权,需要事先就明确好探望儿童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细节,以确保非抚养一方能拥有与孩子共处的权利。最后,关于未成年子女在接受教育、接受治疗等重点环节所产生的巨大花费如何进行合理的分摊,也是需要在此次协议离婚交涉过程中明确说明的。总的来说,本次协议离婚谈判应当着重关心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兼顾体现出父母双方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律师费通常由聘请方独自承担。但若有协议约定或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情况则不同。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的律师成本仍主要由原告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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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子女由谁抚养,子女抚养权如何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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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期内子女由谁抚养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子女抚养权如何归属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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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归谁养:抚养权归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归谁养:抚养权归属
一、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抚养权问题。有下述几种法定情形:除双方协议一致、女方患重病、有能力不抚养及其他确无法随母亲生活情形外,2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孩子,双方同等机会,但是,考虑一方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之前与子女生活时间长短比较、一方患病不宜随孩子生活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与孩子的情感因素等;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双方可以轮流抚养孩子。
二、抚养费支付问题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支付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20%-30%支付,抚养两个以上孩子的,总额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该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支付数额可以变更。变更抚养费,可以另行。抚养费以按月支付为常态,一次性支付为少见情形。抚养费一般支付至18周岁,少见情况下成年后仍需支付必要费用。抚养费支付方下落不明,可以以其财产折抵抚养费。一方不得因孩子姓氏变化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三、抚养权变更一方可以通过另行方式请求准予变更抚养权,也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时,有下列情形,予以准许:抚养子女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抚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10周岁以上的孩子自愿与另一方生活;其他情形。变更抚养权之诉,取证比较困难。
四、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及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无差别,享受婚生子女所有的权利。不管是否婚生子女,如果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在诉讼期间,可以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孩子。非诉讼期间,孩子遭到遗弃,后果严重则由刑法制裁;如果并没有严重后果,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性措施。
五、养子女、继子女抚养问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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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债务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与子公司相对应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的两个个体,分别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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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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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归谁管,其义务由谁承担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按法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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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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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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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费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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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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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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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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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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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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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财产保全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费用属于案件受理费,应由申请人向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  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扩展资料: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之前向受诉提出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以后申请。
二、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
夫妻分居两年孩子一直由父亲带,起诉后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协商不成,离婚时,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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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著作权归属应该由谁获得?
委托著作权归属应该由谁获得就要看双方在委托之前是如何协商的,一般双方是会按协商的意思来确定委托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一般此作品的归属都会由受托人来进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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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属应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权归属怎么判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沈某(男),偶然机会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9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6月9日育有一子取名沈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沈某甚至有时会殴打何某。此外,沈某滥赌成性,夫妻间很少有时间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双方隔阂重重。何某于6月18日向提讼,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但在该判决作出后,双方仍无法沟通且分居已久,已经难再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何某因此委托律师再次向提出离婚诉讼。受理后,委托某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何某与沈某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沈某某由父亲沈某抚养,母亲何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
上述案例中,经民事调解后,双方协议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沈某,而非当然的支持母亲何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关于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裁判结果,亦非当然支持女方的诉求。对于抚养权的裁判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哺乳期子女通常被解释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该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但是结合社会生活实际,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女方工作性质特殊或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等等。
其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获取子女抚养权。若无协议,则人民一般会以更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为原则作出裁判。具体表现为,离婚后一方较对方具有更稳定的收入,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具有更深的感情基础和亲情依赖;父母一方不具有不良恶习,影响孩子健康积极成长;还要考虑父母一方有无再育可能,尤其是女方的年龄是否有再婚再育的可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愿,因此尊重其选择的权利。
总之,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解决,关系到父母一方能否获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更影响到子女能否更健康积极的成长。因此,实践中应当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相辅相成。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分配的争议时,既要坚持法理,也要兼顾情理,既要遵循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例外情形。以情理弥补法理,以有利于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地解决、裁量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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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离婚女儿归谁抚养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是离婚女儿归谁抚养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和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或女方,其首要的出发点是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出现以下情形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往往会判归女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或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怎么判定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判定孩子抚养权归谁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样的话,离婚怎么判孩子?会参照一下几种情况综合判断。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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