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退赃的量刑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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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程序中,要是有人主动把赃款退还给公家,这通常会被当作从轻量刑的情节来考虑。为啥呢?因为这能体现出犯罪的人有悔过的意思,也能积极地去弥补社会和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退赃的金额,还有受害人受到的损失程度这些因素,然后酌情减轻刑罚。
主动退赃的量刑规定有哪些

一、主动退赃的量刑规定有哪些

在法律处理过程中,主动退赃往往被视作一种可以作为从轻处罚依据的情节。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主动退赃行为展现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悔过自新之意,他们愿意以积极的态度去弥补因犯罪行为而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损失。在实际的量刑环节,法院将结合案件的性质、情节的严重性、退赃金额的大小以及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并据此适度地减轻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主动退赃的减刑标准有哪些

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主动退赃并不会被视为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标准因素之一,这是因为被告人在法律层面上负有积极退赃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刑法为被告人提供了通过主动退赃来减轻其刑事责任的可能,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在法院对案件提起公诉之前,积极地进行退赃和赔偿,从而有效地降低或消除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将有机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

而对于贪污罪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在法院对案件提起公诉之前,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真诚的忏悔态度,并且积极地进行退赃,以期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也将有机会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待遇。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主动退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意思

主动退赃,也即广义上的自首,即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期间,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告者自愿、主动将他们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如赃款赃物等,返还于受害者或执法部门。此种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明显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就量刑的角度来看,主动退赃往往被视作一项可以减轻刑罚的有利条件。这主要是因为这种行为体现出犯罪者对自己罪行的认识较为深刻,并展现出一定程度的悔过之心,从而降低了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以贪污受贿类事例为例,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退赃,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将会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有可能会适度减轻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主动退赃并不代表着必定能免除刑事处罚,而是作为影响量刑的众多因素之一。

法律程序中,主动退赃常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因它体现犯罪者的悔意,积极弥补社会与被害人损失。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情节轻重、退赃金额及受害人受损程度,酌情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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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退赃的量刑规定是多少
量刑时,罪犯若能主动退还赃物,通常会被视为减轻刑罚的重要参考。这反映了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对于减轻法律责任有一定帮助。根据我国刑法,主动退赃的人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理,具体减刑幅度则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退赃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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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退赃被视为量刑中的减罪情节,表明案件性质较轻,倾向于从轻处罚。在考虑退赃、退赔时,会全面考察犯罪特性、补救损害的效果、金额大小及行为的积极性。最终目标是可能将基准刑减少30%以下,体现法律对悔过行为的肯定和对受害者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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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作为减刑的一个条件,但是具体的刑期还是要根据犯罪的类型、严重程度以及给社会带来的损害来综合考虑。如果犯罪人自愿上缴违法所得,说明他有悔改的表现,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轻刑期。比如说贪污受贿这种犯罪,如果犯罪人能够自动上缴违法所得,那这会是法院量刑时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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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因鬼迷心窍,起了偷盗的念头,后来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事情的严重性,所以就打算退赃,请问退赃多少对量刑有帮助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对于退赃多少对量刑有帮助可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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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退赃的量刑是多少万
虽然主动退赃可以减轻刑事责任,但是罚金的金额并不完全取决于这一点。我国刑法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损害以及被告的态度等因素。主动退赃可以表明悔意,这是法官量刑时的重要参考。刑期减免并没有固定的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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