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离婚案件中关于两个子女抚养权的裁决问题时,法院通常会全面地审视和评估诸多因素,并始终将子女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量。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状况、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以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及道德品质等方面。在某些情况下,若两个子女均处于年幼阶段,并且父母双方的条件相当,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决定。然而,倘若其中一方存在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例如存在不良嗜好或患有严重疾病等,那么法院也有可能将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全部授予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怎么判定过错方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可被判定为存在过错责任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行为;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3、在家务日常生活中,对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进行拳打脚踢等恶性暴力行为;
4、以长期故意不提供必要物质保障等方式虐待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5、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过失行为。
所谓离婚过错方,是指由于夫妻两人中的一方单独引起的过错行为,最终导致婚姻破裂,以致需要以离婚收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裁定,通常必须兼顾诸多不同方面,例如子女的年纪、父母双方各自的抚育能力与条件、以及子女本身的意愿等等,来做出全面且公正的决定。特别地,若子女年满两岁以下,原则上应由母亲持有监护权;至于二至八岁的儿童,将综合种种关键因素,如子女的健康成长需求,做出抉择;至八岁及以上的孩子,则需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而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上,我们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平均分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会考虑到双方在财产获取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程度、是否存在任何不当行为等因素。举例来说,如果某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甚至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财产分割时,他/她可能会被要求少分或者不分得相应份额。此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广泛,包括了工资收入、奖金收入、生产经营所得、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等等。
离婚案中子女抚养权裁决,法院综合考虑子女利益,如年龄、健康、环境稳定及父母抚养能力、意愿、品德。年幼子女且条件相当,或判各抚养一子;若一方明显不利子女成长,如不良嗜好、重病,法院或判另一方获双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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