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追诉时效如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追诉时效乃判定是否应按照该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时限。任何犯罪行为在超过某一特定时间后,将自动失去被追诉的法律效力。然所谓的特定时间则视法定最高刑的具体情况而定。
具体来说,当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其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者,其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其追诉时效期限为十五年;
至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者,其追诉时效期限则为二十年。若在此二十年后,司法机关仍认为有必要对有关案件进行追诉,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刑法追诉时效的概念及种类如何的
追诉时效乃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之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任何犯罪若经法定时期之泛过去,其刑事责任将被免除。
具体来说,(1)依刑法规定,对于最高刑期未达到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追诉时效为五年;
(2)而对于最高刑期在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的罪犯,追诉时效则为十年;
(3)对于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间的罪犯,追诉时效定为十五年;
(4)此外,对于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他们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如有人于二十年后仍向司法机构提起追诉,需首先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超过此期间,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且不再进行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司法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不受上述有效期之约束。《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法追诉时效的延长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主要涉及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立案进行调查或在事例提交至人民法院后,相关人员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时,其应受的追诉期限将不再受到限制。此外,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受害者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并对被告方提起控告,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对此实施立案,但如若拒绝予以立案,追诉期限也将不受限制。这种追诉时效的延长法令设计初衷在于严防任何可能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逃脱司法追究责任的犯罪行为,以期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和法制权威性。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关于追诉时效的具体计算,这是一个相当严谨复杂的法律议题,必须根据每个具体事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精确的推断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即追究犯罪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罪行轻重,时效不同:五年以下刑为五年,五至十年刑为十年,十年以上刑为十五年,无期或死刑为二十年。二十年后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方可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