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有权定罪吗
司法当权者并未赋予公安机关判定犯罪行为的权限。对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不论是其初始的侦查阶段、暂时性的拘留措施、强制性的逮捕程序亦或是适度的预审程序,均将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办理。
至于对检察官、最高级别的逮捕令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处理的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向公众提出公开指控,则责无旁贷地落在了人民检察院的身上。而最终的判决权,无疑非人民法院莫属。在不违反法律特别规定的前提下,除了上述的警察机关、检察机构及审判机关之外,任凭何种组织、团体乃至个人,都无权肆意妄为地行使这些法律所赋予的职权。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始终遵循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得有丝毫的违背或越权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二、公安机关有权扣留事故车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具有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的权力。
立法明确指出,在确有证据搜集之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行使职权,对事故车辆实行扣押,并向当事方开具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此时,被扣押的车辆理应受到妥善保管,直至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以及专家意见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开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扣押的事故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公安机关有刑事拘留决定权吗
在某些法定条件之下,公安机关具有实施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力。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旨在保证事例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在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进行处理时,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先期拘留措施: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正处于预谋阶段,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犯罪嫌疑人;在其居住地或身边发现了犯罪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刑事拘留的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必须向被拘留人员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但不具备判定犯罪行为的权力。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官、重大案件侦查和公开指控。人民法院拥有最终判决权。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法律,其他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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