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人电话会被监听吗
关于取保候审人士的通话通常并不涉及任何形式的监听行为。
然而,对于被实行监视居住的人员来说,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范,执行机构有权使用电子设备监控以及定期或非定期检验等多种手段,对其实施监视居住规定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对已经实施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讯亦可进行适当监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取保候审后可以到外省吗
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的行为规范中,是否能够离开本地区前往他处需要依据执行机关的具体审批决定。未得到该机构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已取保候审人员不能擅自跨越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对于这类人员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努力保证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得以实现。具体而言,被取保候审的主体有义务遵守以下行为准则: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正式授权批准,严禁擅自离开所在的城市或县城。其次,倘若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与通讯方式等内容发生了变更,务必在24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再次,当辩护律师或法官对其发出传唤令时,必须于收到通知后尽快赶到指定地点。最后,不可用任何非法手段干涉证人提供真实而可信的证言,更不能故意销毁、篡改或者制造虚假证据,更不能与他人合谋串通,对判决造成不利影响。《民法典》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程序未必必须聘请律师作为保证人。然而,根据法定要求,保证人既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属、朋友担任,亦可由拥有执业资质且声誉良好的律师身担此任。然而,无论选用哪种类型的保证人,他们都需要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条件,例如与事件本身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具备履行保证义务所需的经济实力及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等等。若决定使用律师作为保证人,那么该名律师亦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在执行中的实际操作环节上,采用保证金进行担保的情形也是相当普遍的。总的来说,究竟选择何种方式来得以取保候审,主要取决于具体案情以及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然而,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保证人均应尽责履行其保证职责,以确保被取保候审者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取保候审人员的电话一般不会被监听。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实施监视居住的人员,执行机构可采取电子设备监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措施进行监管。在侦查过程中,对已实施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讯也可适当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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