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看守所是不是严重了
关于被关押在看守所是否属于严重情况,需要依据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与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相比之下,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的人员一定要比关押在拘留所更具严重性。这是因为看守所通常是针对已被判定为刑事犯罪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囚犯所设立的封闭式管理机构,而拘留所则主要用于关押那些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员,其最大的关押期限仅限于15天。此外,看守所亦是负责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官方机构。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一年,或者即便剩余刑期也在一年以下但无法送往劳改场所执行的罪犯来说,他们也可被允许被监禁于此。在此期间,囚犯们仍然享有取保候审的权利。然而,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罪犯,他们同样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许可,他们不得离开当地市、县;其次,如果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之内立即向执行机关汇报;再次,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迅速且准时地到达指定地点;第四,他们禁止以任何形式阻碍他人作证行为;最后,他们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共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进看守所是什么
被收押至监管场所的人员,预示着其极有可能涉及到了刑事性质的案件。
这意味着该人已经被怀疑触犯了法律法规,并已经由司法机关实施了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例如,实施了刑事拘留,或是批准了逮捕令,从而正式地启动了刑事诉讼环节。
至于最终会受到何种形式的刑罚处置,则需要依据庭审审理的结果来做定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进看守所是否有罪行怎么判
进入拘留所或拘役场所并不必定就意味着当事人已经被认定存在罪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程序中,调查期间将犯罪嫌疑人士关押于拘留所或拘役场所仅仅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至于其是否真的有罪,以及最终应受到何种程度的惩罚,这完全取决于事例的具体情况及其所涉及的证据。法院将会全面地审查所有与事例相关的证据资料,其中包含有供词、物证、书面证据等等,以此来判断被告是否真正构成了犯罪行为。若经确认被告确实犯下了罪行,那么量刑的标准便会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衡量,同时也会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等因素。举例来说,对于那些罪行轻微并且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的事例,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管制或者较短的刑期;而对于那些严重的罪行且情节恶劣的事例,则可能会面临较为严厉的刑罚,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总而言之,定罪量刑是一项非常严肃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过程。
被收监不一定意味着情况严重,需结合案件复杂性和严重程度判断。看守所针对刑事犯罪或有期徒刑囚犯,比拘留所情况更重。看守所也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者,及刑期短无法送往劳改场所的罪犯。囚犯可取保候审,但需遵守规定,如不离市、县,变更信息及时报告,准时传讯,不阻碍作证,不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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