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哪个司法机关侦查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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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局接到相关举报或线索后,会依法启动侦查程序,开展详细调查,收集确凿证据,确保案件公正、有效处理。
职务侵占罪是哪个司法机关侦查

一、职务侵占罪是哪个司法机关侦查

职务侵占罪通常由公安局承担主要的侦查工作职责。

当公安局接收到关于该类罪行的举报或者获取到相关的犯罪线索时,他们将依法启动相关的调查流程以及搜集证据等侦查活动。

然而,若涉及国有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之事,那么则由监察机构担负起调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处罚

鉴于职务侵占罪乃属于侵占他人财产类犯罪的典型代表之一,其主要涉及对象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种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而言,所谓职务侵占罪乃指上述人员利用职权便利,将原本非其所应拥有的公司或企业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对于触犯这一罪名者,其量刑依据在于其侵占财产的价值大小。

这些规定均来自于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共同作出的有关解释。

根据该解释,若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金额达到五千至一万元人民币之间,将予以立案提起公诉,对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若证实构成职务侵占罪行,可依照如下标准分档次来严格衡量量刑起点:

首先,职务侵占的金额在人民币15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时,属于“数额较大”范畴,判处头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处以适当罚金

其次,当职务侵占的金额介于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一千五百万元之间时,属“数额巨大”,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施加相应罚金。

最后,若职务侵占的金额高达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则归入“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判处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并对应收取罚金。

在下一级别量刑起点之上,视情考虑有多次职务侵占行为、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等重要后背了财物、职务侵占款项被用于吸毒等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以酌情增加刑罚量值,从而最终确立基准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山东省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在山东省境内,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起点通常定位于六万元人民币以上。

职务侵占罪系指在公司、企业或是其他行业团体的岗位上,运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优势条件(亦称便利),将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

若侵占数额尚未达到六万元人民币,则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仍然可能面临来自公司内部的纪律处分甚至是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事例的特殊性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而发生变动。

此外,在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全面考虑到侵占的手法、侵占财物的属性、对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职务侵占罪侦查主要由公安局负责。接获相关举报或线索后,公安局将依据法律程序,迅速启动侦查工作,包括展开详尽调查、搜集确凿证据等必要措施,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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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4.jpg
一、检察院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
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
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拖延结案时间,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实或证据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侦查机关就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如果只是在个别情节上补充了有关材料,可以书面意见的形式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分几步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3、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
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因而听取他的意见,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准确地陈述和回答检察人员的问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人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前还要告知他们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询问时应个别进行,同时注意做好笔录。
一般检察院补充侦查往往都是因为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但此时也不能直接断定对方就一定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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