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这种措施通常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实施的。
在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他们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活动的同时,若是碰到法定且属于紧迫状况的特殊情况,针对现行犯罪中的罪犯或重大嫌疑人,便可以采取临时性的手段,对其人身自由予以暂时剥夺,从而施行强制性司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犯罪记录
刑事拘留本身并非视为犯罪记录之标志。刑事拘留乃是一种正当且必要的刑事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审判流程的有序推进和圆满完成。犯罪记录则特指经过当事方在法院的公然审理、判决后,从而产生并留存下来的档案记录。倘若受到刑事拘留者所涉事例在警方的全力侦查之后得以告结,如果得到了人民检察院决议不起诉或法院的公开审理后做出无罪裁决,那么此人士便无需为此感到忧虑,因为他/她将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然而,若是面对法院公正的判决裁定确认有罪,那么此人将会无可避免地落入犯罪记录的境地。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是并不应该将它简单地与犯罪记录划上等号。
刑事拘留通常在案件侦查阶段使用。此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若遇到法定紧急情况,可对现行犯罪嫌疑人和重大嫌疑人采取临时措施,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这是为了实施强制司法措施。在此过程中,侦查机关将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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