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主观上并无认知和意愿的情况下,提供协助或支持他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现象,通常不足以促使形成帮信罪。
然而,帮信罪的成立通常需要行为人在实质层面上清楚地认识到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并且仍然选择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援助或支持。
然而,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本应意识到这种情况,或者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而实际了解了相关事实,那么他/她也可能会被判定犯有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不知情的帮信罪所得一般会判多久
当我们讨论到“帮信”这个问题时,请大家明白,如果未构成帮信罪,便无需承受刑事处罚。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是,在帮信罪的构成中,“明知”是一个极为关键的要素。
帮信罪的基本犯罪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所侵犯的客体部分,明确指出这是国家对于信息网络环境正常运行状态的有效管理秩序;
第二,在客观表现形式方面,需要实现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多样化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涵盖了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相关活动;
第三,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看,本罪通常对应的是所有正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允许个人参与其中;
最后,从主观态度方面考量,通常需要行为人具备明确且坚定的故意性,即是在知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人提供上述客观层面的帮助行为。
关于如何理解和判定“明知”这个概念,除了直接由行为人主动承认自己确实存在明知,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推断,但是这些推断都需要基于确凿的事实支持并且不能与已知事实存在矛盾:
(1)在受到监管部门告知之后,依旧实施有关行为;
(2)接收到相关举报后,未能遵循并执行法定管理职责;
(3)涉及的交易价格或方式出现显著异常;
(4)提供专门用途的违法犯罪流程、工具或者其他类型的技术支持、帮助;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者使用虚假身份,以期避开监管或者避免调查;
(6)为他人规避监管或者逃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协助;
(7)其他综合各种因素能够确认行为人明知的情况。《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亦被称为“帮信罪”。对于那些在毫不知情的前提下触犯了此类法律规定的人来说,如果他们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处于无知状态,那么这将对他们的定罪和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坦白交代则是法律中设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的重要情节。个人非法所得达到了八百元的程度,表明其情节较轻,具备从轻发落的可能性较大。综观上述情况,如果最终得以被判定为事前并无恶意而且还主动投案自首,那么其所面临的刑罚可能将会较轻,例如被判处管制或者仅仅被处以罚金。然而,具体的刑期仍然需要结合多个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性、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被告的认罪悔过态度等等。最后的量刑决定权归属于法院,法院会依据事例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在缺乏个人主观认知与意愿的前提下,单纯提供协助或支持,若未意识到这些行为涉及违法违规,通常不足以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此类行为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所协助内容的非法性质来综合判断,仅因不知情而提供的帮助,法律上一般不予苛责为帮信罪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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