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设赌博场所的司法定罪量刑概言之,其具体的刑期应依据该犯罪行为的复杂程度进行判断和裁决。
在通常情况下,倘若行为后果相对轻微,施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同时兼予罚金制裁;
当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更为深重时,将被处以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相配套的罚金处罚。
然而,在部分较为极端的情形下,即当存在特殊严重的犯罪情节时,诸如参与筹组参赌者数量众多、赌博总额极为巨大、非法所得数额庞大等实际状况,依法将对罪犯增加惩罚力度,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与相应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的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涉及开设棋牌娱乐场所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直接开设动态经营的具体场所来进行游戏,其次是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互联网或移动通讯设备等途径,将赌博相关的视频与数据予以传播,进而发起和组织相关的博彩活动。
这类活动包含以下四种典型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自行建设、运营赌博网站,并向公众开放投注端口;
第二种情况则是自己承担建设赌博网站的职责,同时将其转交其他人员来组织相应的博彩活动;
第三种情况是在特定的赌博网站中担任代理角色,并接受来自网络外部的真实金钱筹码进行投注;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参与到赌博网站的利润分红环节之中。《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开设赌场罪公安说的如何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罪的确立,主要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的关键要素:首先,必须存在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或平台。
无论是狭义上的实体场所,抑或是广义上的互联网平台,只要被利用来从事赌博相关活动,便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可能的组成部分;其次,行为人需有组织赌博的相关行为,如招徕参赌之人、制定赌博规则以及掌控整个赌局流程等等;第三,行为人必然存在从赌博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即“牟利”之主观意图及相应实际所获得的非法收益之客观事实;除上述要素外,参与赌博的人次、涉及的赌资金额、获取的违法所得金额等也是衡量是否成立开设赌场罪的重要参考指标。
若参与赌博的人数众多、赌资数额庞大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高,往往更易于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然而,具体的判定标准会因为地域差异以及事例的具体情节而有所不同。
总而言之,公安机关在对开设赌场罪进行认定时,会全面权衡以上诸多因素,从而得出是否构成该罪的结论。
开设赌博场所的刑期,取决于犯罪情节。轻微者可判五年以下徒刑或拘留,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及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如参赌人数众多、赌资巨大、非法所得数额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徒刑及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