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有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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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刑事拘留可能会侵犯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因此需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其次,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事,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刑事拘留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最后,刑事拘留的期限需要严格控制,避免过长,以免对嫌疑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刑事拘留有什么问题

一、刑事拘留有什么问题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在一定时间段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仍然需要警惕并关注以下几点问题:

首先,该措施有可能严重侵犯嫌疑人的各项基本权利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执法公正严明,以防发生无辜者遭受错误审判的情况;

再者,还需高度重视拘留期限的设置与管理,若拘留时间过长,将会给嫌疑人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有羁押期限

确实存在这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拟诉讼羁押期间最长期限可定为三十七天;

而在面临更严重的法律指控,即逮捕的情况下,其拟诉讼羁押期则需考虑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构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涉及到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经查实后,承办法院及上级的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批准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刑事拘留有几种措施

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所直接受理调查的事例,在事例调查过程中所遭遇的法定紧急状况下,对于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会看到两种类型的刑事拘留措施,分别为普遍适用的拘留以及异地执行的拘留。其中,普通的拘留通常会在事例发生的当地执行,而异地拘留则是将被拘人员从事件发生地转移至其他地方进行拘留。然而,要想实施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首先,被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罪犯或是重大嫌疑人;其次,必须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这些法定的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正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立即被发现的情况;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犯罪行为的;在其居住场所或者身边发现了犯罪证据等等。

刑事拘留旨在依法短期剥夺嫌疑人自由。但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可能侵犯嫌疑人基本权利;二是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事,避免冤错案件;三是拘留期限需严格控制,避免过长造成不可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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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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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管理处罚条例gt;第六十一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入所当日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你的朋友在15号释放。
第四十六条 被拘留人员会见
(一)会见对象:被拘留人的近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单位负责人凭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可以到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二)会见时间:星期一、三、五的上午
9:00——1
1:00,下午
2:30——
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会见;
(三)会见次数:每个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只允许与近亲属会见一次。会见前必须在会见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会见。每次会见不超过10分钟,会见人员不超过3人;
(四)会见时只限送零用钱、衣服、生活用品、教育用品等。拒绝接收水果、烟酒、菜肴、食品等。会见人员所送物品必须经过值班民警检查后方可带入所内,严禁将危险品、违禁品带入拘留室;
(五)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本人的律师执业证、被拘留人员或其家属的委托书或办案单位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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