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限制减刑多久
对于犯有贩卖毒品罪行的罪犯而言,其所受到的限制减刑时长应依据特定的犯罪情节以及法律审判结果进行合理判断与决定。
通常情况下,若此种罪犯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涉及贩卖毒品罪名而受到限制减刑的处罚,那么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的话,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
同样地,若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将其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贩卖毒品罪最高能判刑多长时间
关于贩卖毒品这一罪行与相关法律责任,任何形式的毒品销售行为都将被视为贩卖毒品罪,且一旦触犯此罪名,将会面临着最为严厉的惩罚——死刑。
而这种严格的执法并不仅仅是对罪行的惩戒,更是对社会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只要存在以下任意两种情况,便可以直接适用最重的量刑标准,也就是我们的死刑,并同时对其财产进行彻底的没收:
(1)非法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鸦片超过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2)作为贩卖毒品团伙或组织中的重要角色,策划、指挥了此类活动;
(3)利用武力或威胁的手段,保护自己或他人从事非法售毒行为;
(4)在抵抗执法机构的调查、拘留、逮捕等行动中表现出明显的暴力倾向;
(5)参与到如“金三角”、“银三角”这样庞大、持续的跨国贩毒网络。
因此,在中国贩卖鸦片超过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特定标准的人员,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涉及到贩卖毒品犯罪这一事项时,其罪行的立案界限主要依赖于毒品品种及交易数量。
就基本原则而言,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如何,只要发生了以下行为:贩卖鸦片、海洛因、盐酸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由国家明文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导致人体产生成瘾性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均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比如说,贩卖海洛因、冰毒等毒品,若销售量在10克及以上,但不足50克的,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支付罚金;然而,若是售出超过50克的,那么将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要对没收财产予以追缴。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犯人曾多次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将毒品售予众多人或存在其他构成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即便贩卖毒品数量尚未满足上述标准,亦会受到立案侦查的惩戒。
对于贩毒罪犯的限制减刑,应根据犯罪情节与审判结果确定。若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涉及贩毒罪名,在缓期结束后减为无期徒刑,其刑期不得少于25年;若减为25年有期徒刑,则实际执行刑期不应低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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