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职务侵占罪的问题时,在案件立案之前归还所侵占的财产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因为这将被视作是从轻判决的司法裁定之一。
此类归还行为体现出被告对于自己违法行为已经有所反思和忏悔,这将可能降低对于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然而,它并不能够使该行为从涉嫌犯罪的清单中抹去或者避免将来受到刑事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能减刑吗
关于职务侵占罪犯罪者是否能够进行减刑处理的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只要这些犯罪人员满足了法定的减刑条件,他们当然有权申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类型处罚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顺利遵守监狱或看守所的纪律管理,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自新精神,或是有其他形式的良好表现,他们便可获得相应的减刑;
倘若有规定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行为出现,他们应当享有减刑的权利。《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关键在于评价被侵占财产的金额大小。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述,当金额达到了六万元人民币以上时,便构成了所谓的“数额较大”,此时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追究责任显然是完全合规的。在权衡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时,我们需要着重考察行为人是否成功地利用了自身职务上所带来的便利条件,将所属公司或企业的财产非法占有为私有财产。在此种情况下,所谓的“职务上的便利”往往是指涉案人员对单位财产拥有主管权、管理权、经手权等权力。若侵占行为涉及到个人串通非法侵吞、盗窃、欺骗以及以其他不法手段非法占据单位财物,并且其侵占的财产数额达到了上述标准,则该行为基本上将会面临刑事立案。然而,在实际事例处理过程中,我们仍需深度分析涉案人员的主观故意、侵占手段及其产生的最终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做出更为全面、客观的判断。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立案前归还侵占财产是积极行为,可作为从轻判决的考量因素。这表明被告已认识到错误并表达悔意,可能减轻法律责任。但此举不能消除犯罪嫌疑或避免未来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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