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执行单位是谁
取保候审的实施单位通常为被取保候审人员所居住地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
该派出所在监管过程中将对被取保候审者施以严格管控措施,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有关的取保候审规定。
举例来说,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遵循执行机构的审批程序才能离境或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
倘若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出去工作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有权外出工作,但是这种权利并非无限制。
首先,他们需要经过执行机关——也就是我们公安机关的同意和许可。
如果任何被取保候审人员未得到正当获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区,我们有权没收他们已经缴纳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以下处理措施:
要求此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书面声明并承认错误,再次缴纳保证金以获得取保候审资格;
或者由我们监督和关押,直到案件彻底解决为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要回公安局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依照公安机关的具体指令按时回归。然而,取保候审并非代表着事例的终结,公安机关可能会依据事例侦破进程中的实际需要,召唤获准进行取保候审的人员前往并接受相应的讯问以及协助开展调查等活动。因此,这些被取保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与取保候审相关的各项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倘若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等。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将面临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的处罚,同时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担保人,或者实施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措施。
取保候审通常由被审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派出所会对被取保者实施严格监管,确保其遵守规定。例如,离境或离开居住城市需执行机构批准,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变更须24小时内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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