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共犯中的会计如何定罪
对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中的会计师之定罪,将依据其在犯罪中所发挥出的作用以及参与的程度进行权衡与评估。
若会计师明悉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到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却仍然积极投身于财务管理、账目核算等相关环节,为赌场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那么通常会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分子。
然而,倘若会计师是在受到欺骗或者胁迫等非自愿的情况下被动参与其中,并且其参与的程度相对有限,那么有可能会得到相应的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是否能判缓刑
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部分,若其构成要素满足判缓刑之条件,即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被判定应当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并且在此同时,其所涉罪行也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和标准,那么,审判机关便有可能会判处其缓刑。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情况不符合上述适用缓刑的条件限制,那么,便无法对其处以缓刑。
最终能否判处缓刑,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究。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开设赌场罪口供是否足够定罪
在对实施开设赌场罪行为的被告进行法律裁决时,仅仅凭借被告人自述或口供是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实际上,口供虽然被视为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然而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单凭一份单一证据并不能作为判罪依据。除了口供之外,事例中还必须存在其他相关证据,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物证(如赌博用具、赌资等)、书证(如账簿、交易记录等)、证人证言以及电子数据等都是可能的证据类型。若仅有口供而缺乏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支持,那么就无法据此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反之,即使没有被告人口供,只要其他证据确凿且充分,足以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同样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定罪和量刑。因此,在对被告进行定罪量刑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并严格遵守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
在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中,会计师的定罪将基于其作用与参与度评估。若会计师知晓行为违法,却仍参与财务管理,为赌场运作提供实质帮助,通常会被定为共同犯罪。反之,若会计师在非自愿情况下参与,且程度有限,可能获得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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