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系指一项法定的强制性司法手段,其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通常定于工作日之内,然而在发生某些特定情形时,拘留人员也有可能在夜间获释。
此乃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调查工作的进行状况及涉及之相关法律程序的完成进度而定。
例如,若经深入详尽的调查后发现涉案嫌疑人不应受到刑事拘留的处罚,或拘留期限已至等情况,无论是在白天抑或是夜晚,均有可能获得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有羁押期限吗
确实存在这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拟诉讼羁押期间最长期限可定为三十七天;
而在面临更严重的法律指控,即逮捕的情况下,其拟诉讼羁押期则需考虑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构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涉及到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经查实后,承办法院及上级的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批准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刑事拘留有没有三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天。具体内容如下:公安机关对被采取拘留措施的嫌疑人,若判定其具备逮捕必要,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请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如遇特殊情形,可申请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然而,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对嫌犯予以释放,同时需详细告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并满足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是法定强制措施,一般工作日办理。特殊情况下,拘留者夜间也可能被释放,取决于案情、调查进展和法律程序。如调查认定嫌疑人不应被拘留或拘留期限届满,无论何时都可能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