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行政违法行为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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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不是小问题,是很严重的刑事犯罪。它的目的就是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手段很隐蔽,包括多次、入室、在公共场所扒窃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还会对社会的安全和秩序造成很大的威胁,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盗窃罪是行政违法行为吗

一、盗窃罪行政违法行为

盗窃罪并非一般的行政违规行为,而应归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范畴。

盗窃罪往往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实施,其手段主要是通过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在公共场所扒窃等行为。

这些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对于盗窃存续时间,只需要达到法定的一定阶段,即开始形成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事实后,便可启动对侵害者的法律责任追究程序,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盗窃罪应当被视为一种结果犯罪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作出明确规定,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程度,或是实施了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有凶器盗窃及扒窃等方式,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

若涉及数额巨大情况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量刑区间为三年至十年,加上相应罚金;

而当价值达到特别巨大地步并且存在其他极端恶劣情形时,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乃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属或财产被没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三、盗窃罪是行政案件

盗窃罪并非一般的行政违法事件,而应视为性质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在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或其他方式侵占公共或私人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具有连续作案、入室行窃、携带着武器或工具实施盗窃、及在公共场所扒窃等特殊情况。在中国的法治环境下,对于盗窃行为的定性及其相应的惩罚措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来执行。一经确认为盗窃罪犯罪事实成立,那么罪犯将会受到刑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多种刑罚手段,同时还可能被课以罚金。然而,仅当盗窃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被认定为犯罪时,才有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这种情况自然不能划归到严格意义的行政事件之中。简言之,盗窃罪通常情况下属于刑事领域内的范畴。

盗窃罪非轻微行政违规,实为严重刑事罪行。它以非法占有为动机,采取隐蔽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形式多样,涵盖多次、入室、武装及公共场所扒窃等。此类行为严重侵害个人财产权,更对社会安全与秩序构成重大威胁,应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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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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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对盗伐林木罪所规定的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盗伐林木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是否一概轻于盗窃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呢显然不是。盗窃罪仅侵犯了财产;盗伐林木罪不仅侵犯了财产,而且侵犯了森林资源。基于这一基本区别,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盗窃罪不会间接侵犯人的生命、身体安全,而盗伐林木罪因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还会间接侵犯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盗窃罪仅导致现实的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盗伐林木罪不仅导致现实的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且导致子孙后代的生态环境恶化。而且,在相同条件下,就对财产法益的侵害而言,盗伐林木罪并不轻于盗窃罪。此外,就盗窃罪而言,即使行为已经既遂,也可能通过各种途径挽回损失,恢复原状;但盗伐林木后,树死不能复生,不能恢复原状。总之,一般来说,盗伐林木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重于盗窃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本来,刑法将盗伐林木罪从盗窃罪中出来,是为了对森林资源进行特殊保护,但由于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轻于盗窃罪的法定刑,导致有必要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否则就会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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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窃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的生态功能小的零星树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盗窃他人林地的生态功能大的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只能“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两种局面明显违反了刑法的正义性。显然,只有在必要时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  或许有人认为,笔者的上述观点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既然刑法规定了盗伐林木罪,对于盗伐林木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其实不然。其
一,盗伐林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林木也是财物,而且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盗伐行为意味着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所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显然也不能因为盗伐林木的行为另侵害了森林资源,而否认盗伐林木的行为侵犯了财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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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而言,第三百五十四条虽然是特别条款,但不是因为盗伐林木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轻而设立的封闭的条款,即并不意味着凡是符合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必须绝对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所以,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适用重法条以盗窃罪论处,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可能有人认为,刑法对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规定过轻,或者对盗窃罪的法定刑规定过重,这是立法问题,只能通过修改刑法来解决,而不能通过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来解决。可是,既然重法条优于轻法条是处理法条关系的原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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