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产生的欠款问题,其在离婚之后的处理方式应依据这笔欠款的实质属性以及其所用之途进行精准判定。
假如欠款行为是为维护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或经营事业或者体现了夫妇双方的共识和合意,那么通常情况下来说,这类欠款会被依法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之后,双方都须承担起偿还此项债务的责任。
然而,若有证据表明这笔债务属于欠款人的单独负债,比方说,在另一方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欠款人将资金用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活动,或者是与家庭生活无直接关联的个人消费等,那么这笔债务就应该由欠款人独自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内一方欠债属于夫妻共同欠债吗
关于夫妻之间一方所负债务的性质判断,是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分析。
假设一对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对外负担了某种债务义务,那么这个债务究竟是不是属于这对夫妇的共同债务呢?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的考察必须成为评价标准:
(1)如若这种债务是由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以独自代表自己或家庭的身份名义所承担的债务,且这笔债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那么我们可以认定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2)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私自以个人的名义承担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对于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看作是为夫妻共同利益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债务,需要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
(3)再假如,某一方在他或她的婚嫁期所负担的债务,由于其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并不涉及到家庭正常运转及夫妻共同事业的发展,因此这笔债务也不能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若债权人能够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这份债务确实是为了保障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品质提高,或是为实现夫妻共同生产与经营的计划投入使用,则这笔债务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因为实施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犯罪行为而引发的债务,这笔债务绝对不可以包括在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最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必须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不会因为夫妻婚姻关系存在形式的变动而发生改变。
至于如何承担责任,有两种方式可供参考:
(1)当家庭共有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双方应以他们的合法财产共同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
(2)若夫妻双方原计划采取不同财产体制管理的,并且原本就没有形成家庭共有的财产,那么在此时,夫妻都应该各自依靠他们自身所有的财产来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任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婚内一方欠的债款算共同债务吗
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一方向另一方所欠之债,能否被视为共同债务的问题,答案并非始终如一。若该笔债务的产生主要是为了确保家庭的正常运转和基础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诸如购买日用生活必需品以及支付子女教育所需费用等等,这样的情况广泛认为应划归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反之,倘若借款方是以个人名义举借,且这一行为已经超越了上述日常家庭所需范畴,那么依照惯例,此类债务通常不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债权人为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双方的生活开支、共同经营或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或者通过提供证据表明债务的形成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促成,那么这种例外情况仍然可以存在。简而言之,要准确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必须全面综合考虑到债务的实际用途、借贷数额的多少及其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影响等关键因素。
婚姻期间的欠款,若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事业,离婚后被视为共同债务,双方均需偿还。若欠款用于赌博、毒品或个人非家庭相关消费,且另一方不知情,则为个人债务,由欠款人独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