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开无罪证明有用吗
在解除取保候审后,若需开具无罪证明是否具备实际效果,还需依据案件的最终裁决进行判断。
所谓“取保候审”,仅为一种刑诉程序中的强制性应对之策,这并不能表明被采取此种措施的人员必定存在罪行或是清白无辜。
倘若在接下来的调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环节中,司法机构确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无罪之人,那么所开具的无罪证明便具有法律效应及实际效用。
然而,若最终被判定为有罪,那么先前开具的无罪证明将失去其原本的价值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限是如何限制的
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年;
拘役的罪犯,其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均自判决之日起算。
若在整个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过程中,侦查、起诉和审理的工作不能中断。
倘若发现有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亦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顺延到期,都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而对于如何解除,则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要求,及时地向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的期间有工伤吗
取保候审制度作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保障人权的强制性措施, 其执行与否不应对工伤认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至于工伤判定方面,则应严格按照我国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审理。依照普遍具有共识的理念,若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以及在工作场所以内受到事故伤害,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取保候审的执行阶段内,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条件的劳动者而言,如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等,仍然有权依法提出工伤鉴定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取保候审这一令状可能会对某些劳动者的日常活动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但却不会干扰到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益及其最终的认定结果。在这个问题上,工伤认定与取保候审的执行两个环节,所遵循的是两种相互独立且各自适用的法津程序和鉴定标准。
取保候审不决定有罪或无罪,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无罪证明的有效性取决于最终裁决。若裁决为无罪,证明有效;若裁决为有罪,证明失效。最终法律效力和实际效用由法院判决结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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