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执行某种犯罪活动,然而由于一些超出自身意料之外的因素影响,最终未能实现预期的犯罪目的。
尽管相较于完全的犯罪既遂状态,犯罪未遂并未达到其既定的后果,但是,它所带来的对社会公众的潜在威胁并不会因此而消失。
针对这类犯罪未遂的案件,我国法律赋予了审判机关以权力,可以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参照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具体而言,这一原则被明确地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完成的,即构成犯罪未遂。
对于此类犯罪未遂的被告,法院有权参照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是什么又有哪些情形
所谓犯罪未遂,主要是指行为者已经踏上了罪恶的脚步,然而因非其个人意志所能控制之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未能成功完成的状况。
在此基础之上,犯罪未遂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
一种是执行终结性未遂以及未执行终结性未遂。
前者特指行为者在犯罪行为执行过程中已结束全部实行阶段,然而却因为外部原因使犯罪未能如愿以偿;
而后者则指向于行为者在行为进行过程当中,由于外界不可控客观因素的介入,使得行为者无法或者不敢继续执行刑法,最终导致犯罪未达成目的。
另一种分类方式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即根据犯罪行为发生时刻的主客观条件,犯罪原本有可能成功实施,但因行为者自身意志力之外的外部因素影响,未能实现该犯罪计划;
而不能犯未遂则是因为行为者主观认知上的错误,或者行为手段选择不当,或者指向对象不准确等诸多原因,使得犯罪缺乏成功实施的客观物理可能性。《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未遂是犯罪构成吗
犯罪未遂乃为犯罪构成要素之一种形态表现。至涉及犯罪构成时须涵盖四大要件,即犯罪行为实施者之身份地位和资格条件、犯罪活动背后的主观过错和动机因素、被侵犯的具体对象或法益以及犯罪的客观行为样态。此等犯罪未遂所特指者,乃是行为人已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然而却因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形。从犯罪构成之观点予以审视,该犯罪未遂实已满足其基本要件。首先,犯罪行为实施者符合法定的身份地位和资格条件;其次,犯罪活动背后存在明确的主观过错和动机因素;再次,被侵犯的具体对象或法益受到实质性的威胁;最后,犯罪行为实施者已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然而,鉴于其未能达成预期目的,故在量刑上往往会参照既遂犯的标准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犯罪未遂无疑是犯罪构成中一种独特且重要的形态表现。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未遂要负刑事责任。犯罪未遂是已开始犯罪但因意外因素未达目的,虽未既遂但潜在威胁仍在。对犯罪未遂案件,审判机关可参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即着手犯罪因意志外原因未完成就是未遂,法院可据此对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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