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谁负责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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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职务侵占罪的调查审理由公检法分工负责。公安机关会收集证据、深入调查以掌握犯罪事实,然后将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会审查案件材料,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最后,法院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完成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职务侵占罪谁负责处理

一、职务侵占罪谁负责处理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职务侵占罪这一特定罪行的调查及审理程序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三个部门分别承担相应功能与职责。

其中,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在于依法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并通过对犯罪分子及事件相关方的深入调查以求得全面准确地掌握犯罪事实

随后,公安机关将经深入梳理后所搜集到的犯罪证据连同相关材料一起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审查。

而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代表,检察机关将依据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所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逐一核实审阅,最终决定是否启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

最后,法院将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从而完成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是哪个范围?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界定为人民币三万元至不足二十万元之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指出,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利用其职权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果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则需承担相应刑责,即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如若数额重大,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起点,均按照该解释中针对受贿罪贪污罪对应的数额标准进行两倍或五倍的处罚

4.值得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人民币三万元至不足二十万元范围内的,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数额较大”;

第二条亦明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不足三百万元区间内的,应当视为“数额巨大”,触犯者同样要面临法律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

三、职务侵占罪3年怎么判

涉及到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为三年的案件,其具体的判决结果深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犯罪行为的情节、手段、侵占财物的金额、引发的不良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已退赔等诸多因素,以期作出公正合理的最终判决。

若被告人能够积极认罪悔过、主动退还赃款,且在整个案件中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那么他很可能会在量刑区间内得到适度的减轻处理。

然而,倘若被告人拒绝认罪、实施多次犯罪行径或者导致了相当严重的后果,此时就有可能面临较严厉的判决。

总而言之,针对每一个案子,都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然后由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进行准确的判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职务侵占罪的调查审理由公检法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深入调查掌握犯罪事实后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材料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诉讼,最后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定罪量刑,完成刑事诉讼过程。整个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以维护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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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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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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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
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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