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立案了还能私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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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涉及盗窃罪的案件中,一旦相关机构进行侦查并立案,通常不能通过私下和解来解决。因为盗窃罪是公诉案件,国家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不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赃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者表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和行为,这些都可能成为法官量刑时减轻刑罚的参考因素。
盗窃罪立案了还能私了吗

一、盗窃罪立案了还能私了吗

在涉及盗窃罪的情况下,一旦相关机构展开侦查行动并正式立案,那么这个案件往往不能够通过私下和解的方式来解决。

这是因为盗窃罪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施以刑事处罚的公诉案件。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退还赃款,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展现出其他良好的悔过态度和行为表现,这些都有可能在法官进行量刑时被视为减轻刑罚的有利参考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盗窃罪立案后怎么处理

1.确凿的犯罪行为确实存在。

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需要受到刑事处罚。若仅有犯罪行为存在,但法律规定无需对此进行刑事追责的,则不得启动立案程序。凡是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均不得对其加以追诉,无法传唤逮捕,以及宣告其无罪:①情节极为轻微且可能造成的危害较小的现象,不被视为犯罪行为。②犯罪行为已超出法定的追诉时效限制。③依据相关的特赦令,已经免除了相应的刑罚。④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犯罪行为系需要接受公诉机关审理的类型,但是未有人提出指控或者已有人撤回指控的。⑤被告已经离世。⑥其他根据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可以免于刑事追责的情况。

3.司法机构对于各类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资料,应该按照相应的归属范围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对于那些不属于自身管辖的案件,应将其转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同时要将这一情况告知有关的控告人、举报人;对于那些虽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却又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案件,应事先采取紧急措施以应对,随后再将其转交给主管部门。如符合立案标准的,应予以立案。一旦启动立案程序以后,一般的案件通常由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初期调查工作,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审办。如果经过确认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则应解散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其口头起诉后,对其是否应予受理进行审查,若认定应予以受理的话,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反之,则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方,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法律依据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并未严格限定为必须同时满足三项特定条件。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某起盗窃事件进行立案侦查时,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首先,被盗窃的财产价值需达到一定的金额门槛,这一金额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因经济发展状况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诸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特殊类型的盗窃行为,无论其涉案金额大小如何,均应予以立案处理;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也应当作为立案的重要依据之一。关于财物价值的认定,一般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确定具体的金额标准。其中,“多次盗窃”通常是指在两年时间内实施盗窃行为达到了三次或以上。“入户盗窃”则特指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盗取财物的行为,强调居住者的私人住所有供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并对外界环境形成相对封闭状态这一属性。“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不仅包括国家明令禁止个人自行携带的器械,还涵盖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至于“扒窃”,它主要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趁受害人不备秘密窃取其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在涉及盗窃罪的情况下,一旦相关机构展开侦查行动并正式立案,那么这个案件往往不能够通过私下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这是因为盗窃罪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施以刑事处罚的公诉案件。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退还赃款,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展现出其他良好的悔过态度和行为表现,这些都有可能在法官进行量刑时被视为减轻刑罚的有利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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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由此可见,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需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
2、当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3、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原因是“被发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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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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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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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盗窃工厂的财物,工厂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厂区,即厂区院墙以内;如系入户盗窃,户主是住单元房的,其权利范围就是房门以内,将财物带出房门既构成既遂。农村住户一般有院墙和大门,户主的权利范围是院墙和大门以内。
2、如果是在商店内盗窃,应分清是柜台销售型还是超市。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如是超市,顾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一般以收银口为界),如果已将商品带出警戒线(无须出商店门口),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如果是在商店非营业时间盗窃,商店不是大门紧闭就是有人看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把财物带出商店,才能认定超出了商店控制权范围。
3、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扒窃,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就是衣兜或随身携带的包、袋,行为人只要将财物窃出物主的衣兜、包、袋,就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
4、如果是盗窃运输中的货物,一般认为只要货物脱离了运输工具。如将运输中的货物从汽车上扔下或从货运列车上扔下,即可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而被行为人控制;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盗窃,如有人在现场监视、警戒的,盗出了监视、警戒范围,才能认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停放的运输工具且无人监视、警戒的,仍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5、如果是盗窃无人看管的室外物,只要是对财物进行了转移的(一般认为不受转移距离的影响),就可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已经控制,即为既遂。
(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
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性质接近于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就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因此,此种证券盗窃到手即为既遂。
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可挂失的,如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即“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此种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行为人还需假冒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在领取时被发觉或冒领之前该证券已挂失或冒领之前被抓获等情况,均构成未遂。只有在行为人窃取该证券后又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才构成既遂。
2、以工人盗窃本厂财物为例。如系盗窃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如可以装入口袋),在车间盗窃的,带出车间即为既遂,在仓库盗窃的带出仓库为既遂。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厂的门卫是不能对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卫人员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否则是必然可以顺利带出工厂的,故可认为行为人出了车间、仓库即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是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出厂区时一般会受到门卫的盘查和阻拦,只有出了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才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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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应定盗窃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机动车辆的;

2)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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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窃损坏公私财物的如何定罪司法实践中,盗窃案件往往又涉及到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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