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不是案件不严重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这一举措并非意味着案件的性质并不严重。
实际上,取保候审是一项法律赋予的刑事强制性措施,具有广泛而灵活的适用条件。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犯罪行为本身并未达到严重程度、预计被告人将面临较轻刑罚或者嫌疑人本身因身体原因无法承受拘役等义务时,都有可能采用取保候审这种方式。
然而当案件仍需深入调查以确定更多细节,或者暂时不宜对嫌疑人进行羁押时,同样也会采取取保候审的策略。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取保候审与案件的严重程度划上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怎么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可依法行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策;
若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则需向申请人阐明拒绝原因。
取保候审乃相关机构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短期羁押替代措施。
对于适宜逮捕之人犯而言,只要其存在严重疾病、尚未分娩的孕妇或者仍在哺乳期的婴幼儿,亦或是刑罚较轻者,皆可采纳取保候审之措施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谁收取
根据相关法规,取保候审保证金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执法机关负责统一收取并加以严格监管。当执法机关在裁定是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时,便须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特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将会存入执法机关指定的银行所设立的专用账户之内。在取保候审期间,若被取保候审人无任何违反相关规定之行为,则待取保候审结束之际,仅需凭借已解除取保候审的官方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即可前往银行领取归还的保证金。请您务必注意的是,确定保证金具体数额的过程中,不仅要兼顾到确保诉讼活动得以如期、正常进行的需求,同时也需充分考量到被取保候审人人身安全的潜在风险,复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适用刑罚的轻重因素,更要兼顾到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广泛灵活。犯罪不严重、被告人刑罚轻、嫌疑人身体原因不能拘役等可能适用,案件需深入调查或暂不宜羁押时也可能用。不能简单把取保候审和案件严重程度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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