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不是案件不严重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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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的适用条件较为广泛和灵活。像犯罪情节较轻、刑期较短、被告人身体原因不适宜拘役等情况,可能会适用取保候审。而在案件需要深入调查或暂时不宜羁押时,也可能会采用取保候审。所以,不能简单地把取保候审和案件的严重程度等同起来。
取保候审是不是案件不严重

一、取保候审是不是案件不严重

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这一举措并非意味着案件的性质并不严重。

实际上,取保候审是一项法律赋予的刑事强制性措施,具有广泛而灵活的适用条件。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犯罪行为本身并未达到严重程度、预计被告人将面临较轻刑罚或者嫌疑人本身因身体原因无法承受拘役等义务时,都有可能采用取保候审这种方式。

然而当案件仍需深入调查以确定更多细节,或者暂时不宜对嫌疑人进行羁押时,同样也会采取取保候审的策略。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取保候审与案件的严重程度划上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怎么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可依法行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策;

若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则需向申请人阐明拒绝原因。

取保候审乃相关机构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短期羁押替代措施。

对于适宜逮捕之人犯而言,只要其存在严重疾病、尚未分娩的孕妇或者仍在哺乳期的婴幼儿,亦或是刑罚较轻者,皆可采纳取保候审之措施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谁收取

根据相关法规,取保候审保证金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执法机关负责统一收取并加以严格监管。当执法机关在裁定是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时,便须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特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将会存入执法机关指定的银行所设立的专用账户之内。在取保候审期间,若被取保候审人无任何违反相关规定之行为,则待取保候审结束之际,仅需凭借已解除取保候审的官方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即可前往银行领取归还的保证金。请您务必注意的是,确定保证金具体数额的过程中,不仅要兼顾到确保诉讼活动得以如期、正常进行的需求,同时也需充分考量到被取保候审人人身安全的潜在风险,复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适用刑罚的轻重因素,更要兼顾到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广泛灵活。犯罪不严重、被告人刑罚轻、嫌疑人身体原因不能拘役等可能适用,案件需深入调查或暂不宜羁押时也可能用。不能简单把取保候审和案件严重程度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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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取保候审是严重吗
需要根据案件情节来看。能否取保候审与案件严重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不一定取保候审不通过就是案情比较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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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会分案情严重吗?
[律师回复] 对于取保候审会分案情严重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比较严重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适用条件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
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取保候审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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