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定罪金额标准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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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绑架罪,不能只看涉案金额,还要看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如果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那就是绑架罪。
绑架罪定罪金额标准有几种

一、绑架罪定罪金额标准有几种

在认定绑架罪时,并非仅凭涉案金额作为判断依据,更要注重其犯罪行为自身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与否。

一旦有人实施了以向他人勒索财产为主要动机的绑架行动,或者将他人当作人质挟持的行为,即可判定其构成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定罪量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勒索他人财物为主要目的,同时实施了绑架他人或将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应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具体的量刑标准包括:

首先,如果情节较为轻微的,那么其应该接受五到十年的有期徒刑的处罚,以及相应的罚金和/或没收财务。

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仍有可能面临被判无期徒刑的风险,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财务上的没收。

第三种情况是,当犯罪分子实施的不仅是绑架行为,还涉及杀害被绑架者,甚至是对被绑架者进行故意人身伤害,导致其重伤或死亡的恶性事件时,那么罪犯必将会被判定为无期徒刑或是更为严重的死刑,同时会被判决没收财务。

绑架罪是指那些以勒索他人财物或是其他不法目的,进而实施了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拉拢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罪名所面临的受侵害对象是复杂的,他们既有可能是人质本人,也可延伸至人质的亲友,乃至其所在的组织机构。

全方位考虑,绑架罪的犯罪过程覆盖了多重领域,例如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以及对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威胁,甚至是对个人或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究其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正是通过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拘禁他人于自己的掌控范围之内,从而直接对受害人的身体和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从客观层面来看,绑架罪体现出来的是犯罪分子运用一系列措施,最终达成其企图扣押人质或要求对方交付财物的目的。

具体而言,这些措施包括采用武力手段,抑或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甚至是借助药物、施催眠术或让人喝醉等手段,让被害者陷入昏迷状态。

在这之中,“暴力”表现为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者进行人身控制,如将其紧紧束缚,封住口舌,遮住眼睛,套上麻袋等等,亦或者对被害者发起人身攻击,造成伤害与疼痛。

而“胁迫”表现在对被害者实施心理压迫,或是向被害者及其家人发出暴力威胁等。

至于“其他手段”,这其实是指除了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例如利用麻醉剂来控制被害者等。

总的来说,犯罪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那就是具备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主观意识上,这类犯罪通常需要一个清晰的主观意图,且目标明确,即为了获取他人的财物或压制某个对手,而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绑架罪定罪最新规定有哪些

根据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绑架罪定义为一种行为状态,即犯罪份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去绑架他人,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控制。在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具体刑罚的过程中,本罪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关键性维度:首先,必须要在主观上存在绑架的故意,也就是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来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其次,需要有客观的事实行为来证明犯罪分子确实实施过对他人的绑架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名通常处以较为严厉的刑事惩罚,一般的状况下,应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附加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若犯罪行为导致被绑架者死亡或是杀害被绑架者这种极端情况发生的话,则加重量刑,将面临死刑判决,并且还需同时剥夺其全部个人财产。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对于绑架罪的判定,往往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法以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以达到公正判定刑事责任与适当判处刑法的双重目标。

在认定绑架罪时,并非仅凭涉案金额作为判断依据,更要注重其犯罪行为自身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与否。一旦有人实施了以向他人勒索财产为主要动机的绑架行动,或者将他人当作人质挟持的行为,即可判定其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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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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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该怎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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