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况有哪些
在处理那些对社会治安构成重大威胁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相当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时,通常情况下是不会予以取保候审的。
例如,累犯、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以及采用伤害自己或自我残害手段逃避侦查调查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此外,倘若犯罪嫌疑人被认为可能需要承受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同时又认为他们通过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那么此时可以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然而,如果存在充分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特定罪行的可能性较大,取保候审显然可能影响到证人的作证、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等环节,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是不能给予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哪些
(1)在审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的犯罪案件中,针对涉案人员涉嫌的其它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且情节极端严重的被告方,人民检察机关原则上并不应批准其申请获得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措施。(2)对那些此前曾经有过犯罪记录或者以自残、自虐作为手段来逃避执法机构调查的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等各种较为严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机关同样不应批准他们申请获得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依照我国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下列特定情形者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首先,累犯是指因犯有故意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法定惩罚的罪犯,他们在刑罚得以执行或赦免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度构成犯罪。其次,对犯罪团伙的主要领导者而言,他们被视为是组织并引领犯罪团伙实施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再者,采用自残或自我伤害方式逃避公安机关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员亦不被允许申请取保候审。此外,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最后,如果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且可能面临重刑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也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在做出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决定时,有关部门会全面权衡事例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险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处理重威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取保候审,如累犯、首要分子、自残逃避侦查的等。若嫌疑人可能判有期以上但取保无社会风险可考虑。但有证据表明其犯罪可能性大且取保可能影响证人作证等就不能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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