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侵占个体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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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个体经营户通常被视为独立的经营者,其财产权益受到民法等法律的保护。因此,一般情况下,侵占个体经营户的财物很难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可以依据相应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在实际情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权衡各种因素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包括非法占有手段的性质和程度、造成的损失数额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如果经济损失严重,可能会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
职务侵占罪侵占个体户如何处理

一、职务侵占罪侵占个体户如何处理

职务侵占罪通常适用于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不过,若所侵占物品为个体经营户所有,便可能难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然而,倘若涉案行为满足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罪行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对应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在实际情况中,还需要全面权衡涉及的非法占有手段以及其所产生的损失数额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对于那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职务侵占案件,可能会面临由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可能是什么

1、本罪的犯罪主体特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内的员工,他们需要具备特定的身份界限,即非国家公务人员;

而后续罪行的实施者则没有如此严格的身份限制,只要满足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即可。

2、在犯罪主观意识层面,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所侵占的财产属于单位所有,并故意采用侵吞、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将其据为己有;

而后续罪行的行为人则需明知是他人委托保管的财产、遗失物品或者埋藏物,并且故意占有,拒绝归还给原主。

3、在犯罪客观行为方面,本罪的行为人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盗窃、诈骗等方式,将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即将公共财产转化为私人财产

然而,行为人是否已经事先持有该财产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而后续罪行的行为人必须首先合法、善意、正当地持有他人的财产,然后才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占为己有,同时拒绝归还给原主,行为过程中无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本罪所侵害的客体范围广泛,既包括国有财产,也涵盖集体财产个人财产

而后续罪行所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三种特定财产,即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失物品或者埋藏物。

这里的“他人”仅限于个体,而不包含任何单位。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职务侵占罪上诉会怎么判

关于职务侵占罪上诉后的判决结果究竟如何,这取决于诸多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

我们首先需要对一审判决的各项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比如判断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晰明确、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无误以及审判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

若一审判决在这些方面均无明显瑕疵,并且程序公正合法,那么上诉后维持原判的可能性便相对较大。

然而,倘若我们在后续的调查取证中发现了新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足以对原有的定罪量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或者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或程序执行方面出现了严重失误,那么二审法院很有可能会对原判做出相应的调整。

这种调整可能涉及到轻微地降低或升高原判决中的刑期,也可能会导致完全无罪的宣判。

在做出最终决定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涉案金额情节严重程度、被告方的悔过表现以及其对于这起案件的缴款情况等诸多因素。

总而言之,职务侵占罪上诉后的判决结果充满变数与不确定性,我们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而深入的分析解读。

职务侵占罪针对侵害公司等机构工作人员,若侵占个体经营户财物难定此罪。若行为符合盗窃罪等其他罪构成要件,则依相关罪名定罪量刑。实际中要综合权衡非法占有手段、损失数额等,经济损失严重的职务侵占案会受司法机关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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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大伯涉嫌侵占他人财物,已经被告上法院,我们很着急也不太了解情况,请问侵占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重要前提,也是侵占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侵占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侵占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侵占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以上就是关于侵占罪客体是什么的?具体以上就是关于侵占罪客体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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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体工商户而言,他们并不构成本罪之主体,而职务侵占罪则专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所涉及。若该罪名成立且达到既遂状态,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若数额极其庞大,甚至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更进一步的话还可以同时没收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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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钱属于侵占罪的客体,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从立法上看,刑法270条第1款将侵占罪的对象仅规定为“他人财物”,并非不能将他人财物理解为包括私有财物和公有财物在内。从法律上讲,所谓他人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侵占罪的对象中应包括私有财物、公有财物和公私合营经济实体的财物。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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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侵占集体财产如何处理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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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二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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