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际,如存在某一方的负债现象,首先需明确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若此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若该笔债务系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且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通常会被视为个人债务,仅由负债方自行承担还款义务。
但是,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则该债务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有一方不同意财产如何分
在离婚过程中,若存在一方不愿意离婚的现象,那么他/她便可依法向法庭递交申请以寻求裁决与离婚的合法性。
在此情形下,关于离婚所涉及的财产问题,应依据下列几个方面酌情进行处理:
1.离婚之际,若涉及到相关个人财产且未有特别指定的内容,则可不进行分割,而针对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状况需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将由地方人民法院依据具体的财产情况并考虑到维护未成年人和女性权益的重要原则以此作出相应的判决。
2.倘若夫妻双方经过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归属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来处理。
这就是约定优先的原则。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其中一方为了抚养孩子,赡养父母或者协助配偶完成工作任务等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以及辛劳,当面临离婚的困境时,他/她们有权向上诉至另一方提出赔偿,并且另一方也必须履行赔偿义务。
4.当一方在离异过程中原有的住房或者其他个人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时,另一方应当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必要和适当的援助。
这个援助需要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未能成功,最终的决定权在于地方人民法院的裁决。
5.在离婚手续办理之时,如果任何一方试图通过隐匿、转移、变卖、损坏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或者故意夸大债务数量以利用非法手段夺取配偶财产,在进行财产分配计算时,对于这类有不良行为的一方,将可能会被判定少分甚至部分财产。
6.当相关人员由于某一方的严重过失而宣告解除婚姻关系时,无过失方无权于离婚前请求有过失方承担婚姻伤害的赔偿责任。
然而,这种情况下的离婚并不影响无过失方在离婚后要求赔偿的权利。
三、离婚有一方不去法院怎么判
若有一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能出席并参与辩论,那么法院依照事实情形将会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此举以维护司法程序的恢复与公正。就离婚诉讼案件而言,由于其涉及当事人身份特殊、家庭关系敏感等诸多因素,所以法院对此类案件将异常审慎地予以处理。假如被告接到传票后,毫无合理原因而不出庭参加诉讼,亦或是在上诉期间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场,那么法院便可依据上述情况对该案件进行缺席审判。然而,倘若原告未能出庭,则法院会视之为自动撤诉。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尽管缺席判决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离婚时,判断债务是否共同承担,关键看债务用途。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意愿,为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若债务为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通常视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若能证明债务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仍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要求双方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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