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进过检察院吗
取保候审并非均须经由人民检察院许可。
在实际案件过程中,侦查阶段由公安机构享有实际决定权;
而到了审查起诉环节时,检察院则有权作出此事的审批。
一般地说,若案件在侦查阶段已被许可取保候审,那么接下来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旧会对这一取保候审事宜予以审查。
若是在案件尚未进入取保候审程序之前,进入到检察院的审理步骤时,检察院将会依据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否算刑期
在法律层面上,被裁定取保候审的人员其刑期无法通过折抵的方式来进行转换。
依据我国《刑法》对各类刑罚制度的具体规定,唯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施的羁押时间才能够被用来作为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刑期的折算标准。
对于有期徒刑而言,其刑期的起始日期应自判决正式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若在判罪之前已遭到羁押,则被关押的每一个昼夜将会相应地抵扣刑期中的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取保候审一定要给取保书吗
从法律角度而言,对于所有实施取保候审的事例,原则上都必须出具相应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这种决定书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所制作的正式法律文件。该决定书中详细记载了被取保候审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采取此项措施的具体原因、取保候审的期限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在这段时间内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等关键性内容。因此,这份决定书不仅仅是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证明文件,同时也构成了被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依据。如果没有这份决定书,那么取保候审的整个程序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并且可能存在着程序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
取保候审并非均须经由人民检察院许可。在实际案件过程中,侦查阶段由公安机构享有实际决定权;而到了审查起诉环节时,检察院则有权作出此事的审批。一般地说,若案件在侦查阶段已被许可取保候审,那么接下来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旧会对这一取保候审事宜予以审查。若是在案件尚未进入取保候审程序之前,进入到检察院的审理步骤时,检察院将会依据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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