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的几个误区
关于危险驾驶罪,有几个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需要加以澄清和纠正。
首先,有观点认为只有在行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进行危险驾驶的行为才构成该罪名,然而事实上,在诸如校园、工厂内部等特定区域内进行危险驾驶同样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部分人群持有这样的观念,即少量饮酒之后驾车并不属于危险驾驶范畴,但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法定标准,便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此外,有人误以为追逐竞驶若未产生任何实质性危害结果便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这种看法同样是片面且不准确的。
事实上,只要追逐竞驶的情节严重恶劣,便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通常由以下四个主要因素构成:
一是客体要素。
该罪名所侵害的具体对象是公共安全,表示危险驾车的行为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着潜在威胁,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干扰。
二是客观要素。
从客观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其情节处于极其恶劣状态之下;
或因过度饮酒而驾驶机动车辆;
或从事学校巴士接送或者客运服务,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程度者,以及超过规定车速行驶严重者;
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条例,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众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种种行为。
三是主体要素。
这项罪行的主体往往是一般的社会公民。
四是主观要素。
犯罪人在实施此类行为时,往往抱有明知故犯的心态,展示出明确的犯罪意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量刑几个月
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适用的刑法罪名是“危险驾驶罪”。此类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拘役与罚金两项。在具体裁决过程中,法官会依据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估,以做出最恰当的判决。其中,拘役的刑期通常介于 1 个月至 6 个月之间。然而,实际的刑期长短还需考虑到诸多因素,如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是否引发了交通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性、被告人是否曾有过犯罪记录或不良行为、以及其对事例的认罪态度等等。例如,若被告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较低,且未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同时又能积极配合调查,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短的拘役期限;反之,如果被告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过高,酿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甚至存在抗拒执法等恶劣行径,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总而言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必须结合每一起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关于危险驾驶罪,常见误区包括:1、认为仅公路上的危险驾驶才违法,实际上校园、工厂内同样受法律约束。2、错误认为少量饮酒驾车无碍,我国法律明确酒精超标即构成犯罪。3、追逐竞驶无实质危害不犯罪,情节严重同样违法。这些认识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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