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需要随传随到吗
在被批准取保候审期间内,强制性地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必须随时准备接受传唤,以便能够在接到传讯时迅速出庭。
这种严格的要求不仅为了确保刑事调查、案件起诉以及法庭审判等法律诉讼环节顺利展开,同时也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坚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办取保候审需要经过原告的同意吗
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方面,并不涉及必须要经过原告方同意这一程序环节。
不过,对于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者,即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第一,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酌情予以独立执行的附加刑;
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但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
第三,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
第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需要哪些人签字
在涉及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所需签署相关文件或同意书的人员主要有几下几类人:首先,被申请人(如刑事事例中的被告)必须在相关文书上亲自签名,以此证明他们同意并认可遵守与该事项相关的所有规章制度;其次,若采取以担保人为保障方式来实行取保候审,那么担保人必须签订一份保证书,就其所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对保证事项的履行作出明确声明;最后,负责作出决定进行取保候审的治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法院的相关权威人士也应在相关同意书或批准函上签字,以确保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合法合规。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无论是取保候审的决策还是执行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条件进行。然而,取保候审并不代表事例已经结束,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随时准备接受传唤,积极配合事例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等各项工作。
在被批准取保候审期间内,强制性地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必须随时准备接受传唤,以便能够在接到传讯时迅速出庭。这种严格的要求不仅为了确保刑事调查、案件起诉以及法庭审判等法律诉讼环节顺利展开,同时也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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