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代交吗
在司法实践中,如有必要为当事人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可以由他人代替完成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得到受托者同意且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程序进行,方得以实现这一行为。
然而,尽管代理缴纳保证金是被批准的合法方式,但作为受托者需熟知有关义务及潜在风险。
实际上,这种委托缴纳保证金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到期后,怎么办
针对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的相应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案件性质显著轻微,无需进行刑事追责,或者证据方面存在明显缺失,无法对当事人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执行机关应做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
其次是确有必要对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时,执行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现行强制措施;
再次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内,相关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且已经生效,那么从这一刻起就需要执行判决所规定的刑期,而取保候审将会自动终止;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取保候审的期限截止之后,若负责案件办理的机关对此没有给予任何处理,则该项取保候审也就自行终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没收的条件有哪些
取保候审保证金被国家执法机构予以没收往往是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发生: 被申请获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未能遵守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该类措施实施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授权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区;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但并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执行此项措施的国家执法机构进行汇报;在接到传唤时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对证人的陈述进行干扰;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串通等行为。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以上违规行为,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国家执法机构将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如有必要为当事人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可以由他人代替完成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得到受托者同意且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程序进行,方得以实现这一行为。然而,尽管代理缴纳保证金是被批准的合法方式,但作为受托者需熟知有关义务及潜在风险。实际上,这种委托缴纳保证金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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